
宝坻政发〔2007〕36号
关于印发宝坻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宝坻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区民政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区属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区内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第六条 区内各单位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区城建、房管、规划、国土等部门要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企业应优先安排部队的水、电、热、燃气等需求,保证供给;优先办理部队相关设备的改造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七条 区科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技成果奖。
第八条 驻军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局要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军用机动车通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以及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 部队参加地方建设项目,受益方应当按合同和协议支付报酬。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部队参加区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其实际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由区财政负担。
部队因战备、演习、训练等军事行动对地方公用设施等造成损坏时,由部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需报经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区内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存放车辆免费;区内铁路、公路客运企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置相应标志。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游览区内公园,在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第十三条 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区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区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从外地调入本区,子女需要转学的,区教育部门应给予办理。依照本款规定办理转学的,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优惠。
第十七条 在本区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医疗费优惠:
(一)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实行补助包干的形式;
(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按照优抚对象的优惠比例再次由区卫生局给予报销。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无工作单位七至十级老复员残疾军人、无工作七至十级退伍残疾军人优惠比例严格按照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费优惠的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财政给予合同房款百分之十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原有住房需翻建的,由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部分费用。经翻修的房屋应由优抚对象居住,不能转让后重复提出翻修要求。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政府发给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市确定标准执行。区财政按市规定比例匹配所需资金;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区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接收人事部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给予分配工作。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从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缺少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应当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活动。村民委员会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优抚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侵犯军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宝坻县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