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方案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07-06 11: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背景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是预防、控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当前鼠疫、新冠、人感染禽流感等突发传染病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目前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区政府2018年印发,2019年我区机构改革后,部分相关政府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2021年12月区政府印发《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级预案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于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要求,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势在必行,因此2022年6月区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区实际,牵头组织修订了《天津市宝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主要内容

《天津市宝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主要涉及八项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总体概括了编制预案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事件分级。按照新的市、区级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二部分为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指挥机构和职责、办事机构和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街镇、专家组、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第三部分为预防与预警。规定了监测、风险评估、预警等。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市场监管(含药监)、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并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部分为信息报告。规定了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人,明确了报告时限、内容等。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发现可能构成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应急响应。明确了应急响应分级、原则、措施和处置措施、应急响应终止。

第六部分为后期处置。说明恢复生产、调查评估、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第七部分为应急保障。包括机制保障、队伍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宣传教育。

第八部分为附则。说明名词解释、责任与奖惩和预案管理。对相关名词术语进行解释,对预案管理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