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区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2023-04-28 17:25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问题一:针对动物疫情,新《应急预案》有哪些修订?

答:根据新《动物防疫法》、《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了动物疫病种类和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内容。

一是补充了动物疫情分级病种。根据国家对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疫情应急处置规定,在疫情分级中补充了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两种疫病病种。其中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涉及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小反刍兽疫涉及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二是补充了级应急响应内容。原应急预案规定,发生级疫情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级疫情响应。根据《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对级疫情应急处置规定,由区指挥部启动本区应急响应,并新增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内容。

问题二:对于动物疫情报告,新《应急预案》有哪些要求?

答:新《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了动物疫情报告要求。

一是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风险隐患后,事发街镇和相关部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区委、区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是明确报告主要内容,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

三是实行“日报告”制度,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街镇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问题三:机构改革后,动物疫病应急机构有无调整?

答:根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并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变化,新《应急预案》对应急组织体系进行了调整。

一是调整区指挥部办公室设置,由原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调整为区农业农村委。

二是优化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和职能。根据《动物防疫法》、国办意见等规定,结合以往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增加了区委宣传部、区政务服务办、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金融局等部门,对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行了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