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区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2-08-22 16: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政策解读方案

1.解读形式:政策问答

2.解读渠道:宝坻区人民政府网站

二、政策解读材料

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坻政规〔2021〕3号),结合我区实际,重新编制了《天津市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的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预案》自2018年印发以来,在指导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不断深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亟需修订。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二是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发生调整,气象灾害应对指挥体制、联动机制以及部门任务分工发生变化。三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践中,《预案》分级管理不精细、运行机制设置不科学、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逐步显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新编制了《预案》,按程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

(二)《预案》修订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需要,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能力。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三)《预案》重点对那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1.3适用范围。新增“雷雨大风”气象灾害。

1.4 工作原则。新增“(1)坚持党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

2.1 领导机构。将“宝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更名为“宝坻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将“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主任、区农委主任和气象局局长担任。”调整为“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和气象局局长担任。”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基于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责调整,以及近年来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实际需要,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进行调整,删除“各镇街综合执法大队、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林业局、保险分公司、通信部门、供电分公司、供销联社、房管局、民政局、安监局、人武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增加“政务服务办、应急管理局”。强化协同联动、协调衔接。完善区级应急机构职责,突出层级管理。

2.6 基层应急机构及职责。基层应急机构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新增“园区管委会”。

3.2 预警信号。按照中国气象局和天津市气象局业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新增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对暴雨预警信号标准进行了调整。将“3.2.2 预警发布”中“(3)预警调整与解除”调整为“3.2.3预警信号调整与解除”。

4.“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内容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格式重新编写。

5.响应分级。将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6种气象灾害各级预警信号的响应等级均调整为Ⅲ级响应。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三级预警信号的响应等级由Ⅱ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并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格式重新编写。

5.3 分灾种响应。进一步规范、细化气象灾害类别,新增“陆地大风”、“雷雨大风”的响应措施,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变动,调整“分灾种响应”的响应部门和响应措施(详见附件3: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表)。

删除了“附件2: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和“附件4:名词术语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