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农业农村委 发布时间:2021-04-17 15: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我单位起草了《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起草背景、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4年6月,宝坻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2014年9月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了《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4年底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正式列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名单;2019年9月宝坻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成立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服务中心。2019年12月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验收,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潮白河湿地是第一批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保护区,湿地公园不但是市民休闲场所,更肩负着保障湿地面积不减少,保障生态红线,维系生态平衡的重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自2014年12月底开始建设至今,经过几年的建设,已经成为群众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同时成为潮白河湿地资源保护的重要载体。但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各个管理部门之间工作配合协调度不够、群众对湿地公园的性质认识不明确、对湿地公园保护内容不清楚、湿地保护意识不强、违反国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湿地资源的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不充分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为湿地公园规范管理提供依据,急需制定本办法,以制度的形式为实现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目标得以实现行政管理依据。

 湿地公园的管理部门为区农业农村委,在几年的管理过程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组织编制了《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公园的总体发展方向把控清楚,对今后开展与公园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明确的计划。本办法紧紧围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各个要素,明确了湿地公园管理的原则、属性、管理部门、保护内容、禁止行为、共管机制,科学构建了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体系,切合我区实际。

 二、法律依据

(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分五部分二十三条。

 第一部分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宝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部分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具体职责、管理机构。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设立天津宝坻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湿地公园的年度计划、管理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和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三部分明确了湿地公园的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湿地公园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为目的,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为保护原则。

 主要保护内容:水体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资源保护、湿地地形地貌保护、农业保护、文化保护。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

 第四部分明确了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

(一)湿地公园实行有限开发制度;(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四)禁止滥捕野生动物,禁止擅自捕捞、放生、引入外来物种。(五)禁止擅自放牧,禁止滥采野生动物。

 第五部分对湿地公园社区共管模式提出了要求。湿地公园服务中心与属地街镇村及相关单位建立了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