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19]33号)精神,2019年12月28日,市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区国资委借鉴《天津市市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津政办发[2017]109号),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按照市国资委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国资委研究起草了《宝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并征求了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宝坻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共7章39条,除总则、附则外,重点明确5方面内容:
一是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了在企业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是资产损失认定。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同时对一般、较大、重大资产损失进行界定。
三是经营投资责任认定。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是责任追究处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并明确了发生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处理。
五是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涉及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管理的责任人,其责任追究工作由区国资委跟踪督办。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程序:受理、调查、处理、整改。
三、目的意义
试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构建形成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试行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