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5】156号
申请人:吴X,住河北省唐山市XXXXXXX,身份证号:1302XXXXXXXXXXXX,电话:159XXXXXXXXX。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局长。
申请人吴X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未予处理,于2025年8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1、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负责辖区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申请人主要职责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经核查,申请人并非在12345平台上举报,而是在12315平台上举报的。2025年5月14日我局12315平台接举报单,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在拼多多购买的一款虎眼,收到货之后发现其外包装没有任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无生产资质和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的诉求进行退赔查处违法事实。请贵局严查如果有异议或者其他情况请按照我的预留地址邮寄一份书面回复方便我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谢谢。
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有: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2.执法人员拿出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承认该产品是该店销售的;3.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真空形式包装的熟食售卖;4.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名为“阿雄全品店”的店铺,该店售卖有名为“大大的虎眼,土猪肉包裹,现拍现做,卫生干净”的产品,当事人表示举报人购买的就是该款产品;5.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宝钰市监当罚〔2025〕30519号)。
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该商品是现制现售食品,是当事人现场制作、包装并采取必要保存措施后通过快递发给举报人的。
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回查时,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已下架了相关涉案食品。
综上,当事人网络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成立。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举报。
2025年5月14日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涉及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处理情况,以及在12315平台上将举报处理情况进行反馈。(并非申请人所称其于2025年5月21号收到的回复)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或者适用依据适当
经查,该店在拼多多平台上网络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较难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属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中应予禁止的情形。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1.申请人举报途径方面
2025年5月14日,申请人只是通过12315 app举报了涉案线索,并非一个投诉单和一个举报单,也并非是通过提供材料反映,因此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情形。
2.申请人已认可“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
申请人的举报途径为12315 app。登陆12315 app后,首页醒目地标示了三个入口,分别为:我要投诉、我要举报、我要咨询。每个入口标题旁边有言简意赅的解释: 我要投诉,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举报,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咨询,您需要了解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
点击“我要举报”,则进入“举报须知”页面。该页面第5项已明确载明:“5.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认可后,点击“举报须知”页面底部为“同意”选项,方能进行举报。
3.我局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2025年8月28日,因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明确提出有投诉的请求,我局钰华所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电话告知了受理情况。但因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诉求与当事人能接受的赔偿范围,出入较大,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规定,我局钰华所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短信告知了申请人。
4.其他
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589次,举报2639次,次数如此之多,可见申请人对投诉和举报的区分是清楚明确的,不存在区分不开二者的情况。而且,申请人投诉和举报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其目的不言而喻。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关于天津市宝坻区食客友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被举报涉嫌违法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申请人称在拼多多购买的一款虎眼,收到货之后发现其外包装没有任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无生产资质和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的诉求进行退赔查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受案后于5月19日前往食客友餐饮店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照片进行证据提取。食客友餐饮店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等证据。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津宝钰市监当罚[2025]4092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食客友餐饮店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当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予以受理。6月11日,被申请人对食客友餐饮店进行回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查证其已下架相关涉案商品。被申请人将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窗口向被申请人提出“退赔和对违法行为处理”的举报单。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对其举报单中“退赔”的投诉进行处理。因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和举报分设不同入口,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该平台“我要举报”进行举报,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举报须知”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和平台规则对举报进行了处理,已履行了受理举报的法定职责。另,被申请人通过该复议申请获悉了申请人投诉的诉求并于8月28日主动与申请人电话核实了该情况,该日即为申请人提出投诉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于8月29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处理完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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