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5]113号
申请人:陈X豪,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30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XX,电话177XXXXX。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X豪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该申请,于7月25日依法已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5年宝市监信(网)开字第X号答复函。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购买化妆品,因其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后对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因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证据使用,对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提起民事诉讼,遂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以已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由不予公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处理结果已经丢失,申请人无法获知相关行政处罚文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有查处职权。
二、2023年8月3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的案件线索,并于2023年12月1日对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2月7日,我局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三、关于陈X豪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申请信息公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一事。
2025年5月2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陈X豪申请公开“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现依法申请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您所申请公开的“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示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获取方式现提供给您: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选择“行政处罚信息”界面即可查看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为:“本人作为消费者在(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消费因上述违法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即向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现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相关法律规定现应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申请人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作为证据使用现依法申请公开”。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对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的处罚信息已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予以主动公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5年宝市监信(网)开字第X号《答复函》,告知申请人: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修订)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已将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案行政处罚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您所申请公开的“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示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获取方式现提供给您: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天津市宝坻区XX便利店”,选择“行政处罚信息”界面即可查看相关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答复函于作出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检索,对申请人申请的已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栏内已不能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该栏内的“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等项内可以查看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处罚决定书的文号、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违法事实、作出时间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通过查看上述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目的可以实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另,为进一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在送达本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将被申请人提交的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一并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2025年宝市监信(网)开字第X号《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