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终【2025】18号
申请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7XXXXXXXXXXXXXX,住天津市和平区XXXXXXX,电话13XXXXXXXXXX。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XX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于2025年6月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