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17:07

                              津宝政复决【2024】143号

申请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20×××××,住××市××区×××镇×××村。电话:182××××××。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红蕊,职务:镇长。

申请人高××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人民政府2024年9月30日对其作出的宝尔信开字【2024】×××号《答复函》,于2024年10月18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宝尔信开字【2024】×××号《答复函》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准确、完整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方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做出答复,但是答复的家庭承包地信息和事实不符,事实认定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答复的家庭承包地3块,而事实是8块,答复地块位置、数据严重错误。×××村委会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家庭承包地合同,答复“承包合同”面积9.78亩,属于伪造家庭承包地合同。请宝坻区人民政府调取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地台账查询取证、宝坻区人民法院调取(2017)津0115民初6×××号卷宗,依法审查办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我镇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经查,高××已经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津(2016)宝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9×××××号),与尔王庄镇政府作出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的信息相一致。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我镇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答复工作,并按时向申请人高××邮寄送达了本答复书,确保答复程序合法合规。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或者适用依据适当

应高××请求尔王庄镇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尔王庄镇政府作出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答复信息来源于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网络)。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我镇已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但信息公开不解决地证不符的实体问题,并且,就小高庄村地证不符此类问题法院已经有判例,该村村民高×成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民事裁定书((2017)津01民终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将此类纠纷排斥在司法救济之外,高×成应向其所在区域人民政府申请解决。”

综上,我镇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适当,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我镇作出的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函》。

经审理查明:

2024年9月4日,申请人通过“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承包方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档案和数据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供。请求给我邮寄我的家庭承包地信息:(我的家庭承包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基本农田、土地用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发现被申请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有相关信息,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函》,通过“集约化智能门户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检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单位存有您申请中提及的‘家庭承包地’信息,现已邮寄”,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宝坻区尔王庄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表》,申请人于10月3日签收。

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附带审查申请,申请事项为“(1)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附带审查:被申请人提供其做出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是申请人领取了(津)2016宝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9×××××号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人未签订家庭承包地合同,也未授权他人代签)并附带审查被申请人的证据依据是否按照宝坻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技术服务文件做出该证书。(2)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附带审查2017年1月19日天津市财政局拨付中央财政补贴涉农区土地确权资金7400万,宝坻区相关的国家补贴资金用途。(北京中农信达公司未现场实地测量)”。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现存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申请人存有申请人申请中提及的家庭承包地信息,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向申请人提供了《宝坻区尔王庄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表》,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义务,申请人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虽未加盖公章,但并未对申请人知情权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函》,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的附带审查申请内容,并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且与本案无关,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宝尔信开字第【2024】×××号《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