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09:13

                              津宝政复决【2024】125号

申请人:吴×光,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市××区×××××,电话182×××××。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海滨派出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赵超,职务:所长

申请人吴×光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海滨派出所作出的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4年9月19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

吴×宾在快手上造谣、侮辱、捏造事实,称申请人不养自己的父母,有病不给治,造谣申请人儿子股骨头坏死好多年了,也不给治,造谣申请人对象摊在床上了也不给治,以上有快手平台截屏为证,给申请人心理上造成极大影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吴×宾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综上,我机关有权作出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

2024年8月4日15时,吴×光报警称侄子吴×宾在其发布的快手视频评论区内对其诽谤。海滨派出所当日依法受理此案,并及时调取证据,后对涉案违法嫌疑人吴×宾进行传唤。经侦查,吴×宾发布的内容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霍各庄派出所已对发布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故认定吴×宾无违法事实存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吴×宾的陈述,被侵害人吴×光的陈述,接受的证据,扣押的手机,勘验笔录,照片,调取的相关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综上,我机关作出的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裁幅度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4年8月4日18时09分许,申请人报警称有人诬陷自己。被申请人接警后了解到,在天津市宝坻区××街××园×××室,申请人发现其侄子吴×宾在快手上发布视频、在申请人发布快手视频上评论诽谤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当日进行立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录屏视频证据,对申请人、违法嫌疑人吴×宾分别开展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吴×宾对申请人指控的发布内容表示认可,但认为发布内容均客观存在,且曾向霍各庄派出所报警处理。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向霍各庄派出所调取了对吴×宾发布涉嫌诽谤内容的相关案卷处理材料,并对吴×宾的手机开展证据保全并进行了勘验工作。2024年9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

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因申请人被诽谤一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

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被诽谤一案没有违法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嫌疑人吴×宾的陈述、当事人吴×光的陈述、勘验笔录、向霍各庄派出所调取的相关案卷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诽谤案没有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立案、询问、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依据,作出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案件调查,被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海滨派出所作出的宝公(海)行终止决字〔2024〕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