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4]58号
申请人:闫××,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66×××××。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印,职务:主任。
申请人闫××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该申请,依法已予受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4月23日作出的202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就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重新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小镇”项目(位于大白庄镇宝白公路东侧、东江大街北侧××花园××花园 76,77 号楼及配建 4-××号楼-1-1×××)的业主。为了查验并了解所在区域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本单位不存在”,申请人认为应予以撤销并责任被申请人重新给予书面答复文件。理由如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也不提供相应指引存在违规行为,原因如下:
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案涉申请信息,而非其所称案涉申请信息在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中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竣工图属于竣工验收材料,属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的由该部门保存的材料。
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为案涉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必须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审批备案文件,申请公开的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性文件为案涉建设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所必须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审批备案文件,以上审批备案文件应当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或案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制作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审核,并最终由被申请人保存的文件,由于该部分文件属于提交至被申请人审核的文件,故该部分文件均应当为终稿文件,被申请人制作该部分审批文件应当予以保存。
同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与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文件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属于最初获取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亦属于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修订)的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最初获取并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公开案涉申请内容。
再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与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性文件均非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件,而是由被申请人审核并保存的文件,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最后,被申请人在保存了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应当依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修订)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属于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被申请人作为案涉申请内容的保存机关应当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及文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委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了申请人闫××提交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申请公开:“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2、预售文件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收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收到申请后,我委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材料,搜索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给闫××。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收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在市住建委登记保存;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在国动办保存登记;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楼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楼栋未提交验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工程烂尾未提交相关文件到我委;
关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经过检索不存在相关信息。
以上信息,我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律程序,处理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小镇项目的“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2、预售文件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收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检索,发现其存在申请表(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申请表(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中的“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登记表(××花园住宅小区72#-77#、配套4#-5#、变电站、地下车库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花园住宅小区72#-77#、配套4#-5#、变电站、地下车库项目)、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花园住宅小区72#-77#、配套4#-5#、变电站、地下车库项目)”。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4月22日作出2024-×0号答复函,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检索,现将‘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3、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登记表(××花园住宅小区72#-77#、配套4#-5#、变电站、地下车库项目);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花园住宅小区72#-77#、配套4#-5#、变电站、地下车库项目)、5、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花园住宅小区72#-77#、配套4#-5#、变电站、地下车库项目);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商品房预收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测绘成果;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监管项目说明;开发档案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垫工垫资情况证明);2、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预收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报审文件;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一份;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单位合同;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本单位不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类文件建议咨询市住建委,电话23301890;规划类文件建议咨询规自分局,电话29998091;施工许可证类文件建议咨询行政审批局,电话:29989811。被申请人当日将2024-×0号《答复函》同检索到的上述文件复印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提出仅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一个和第四个申请表的答复不予认可,对其他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予以认可。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发现其申请的部分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向其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检索发现其申请的部分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便民原则,告知了申请人部分信息还可能存在于别处的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0号《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的2024-×0号《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