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06 14:36

                              津宝政复决【2024】57号

申请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20×××××××××,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52××××××。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政融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国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2024年6月4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4年6月17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博智园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1.初次申请情况说明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博智园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和车位图。

2.被申请人的初次回复情况

被申请人于5月22日回复称“申请人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于收到该补正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重新提交申请,咨询电话:23145207。”

3.重新申请情况

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于2024年5月18日重新提交了申请,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回复称“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局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予告知。该项政府信息建议您向宝坻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22-82651158。”

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被申请人关于信息不存在的回复不符合实际情况且未能提供具体解释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信息应当存在并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查明事实,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行政行为主体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内容即《博智园小区的总平面图》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所涉工程项目系2016-2018年经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审批,故相关信息材料在该机关保存。故答复人不具备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二、关于程序问题

本案中,答复人于2024年5月18日通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网站问政互动依申请公开栏目转办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期间答复人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并于2024年6月4日通过该网上平台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人单位不存在并告知了其向存档机关申请公开同时告知了公开机关的联系方式。故答复人作出本案答复的行为程序合法。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

故答复人作出的本案答复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博智园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检索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通过该网站对申请人5月1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24-0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李××,本单位于2024年5月18日收到您提出“我是宝坻区博智园小区的一名业主,现就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贵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局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项政府信息建议您向宝坻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22-82651158。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津宝编字【2015】46号《天津市宝坻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表明,2015年宝坻区规划局的职责有调整,该文件中显示区规划局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责划给区行政审批局;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职责划给区行政审批局。博智园一期和二期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日期都在2016年。博智园一期和二期的验收合格证均在2018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同时根据便民原则告知了申请人向存在其申请公开信息的机关咨询。

被申请人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作出的2024-0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