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驳[2024]3号
申请人:杨×(杨×军之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31××××××。
委托代理人:张×兴,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市××区××街道××号。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南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门学博,职务:主任。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年8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请求对其父亲在宝坻区中医医院住院期间的具体死亡时间以及遗失病历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职权履行申请人对上述信息要求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杨×军于2022年6月10日18点,因后背疼痛、呼吸困难到被申请人处治疗,当时定的是危重患者一级护理。呼吸困难严禁用镇静药物,但医生却于6月11日3点20分给其服用了安眠药,后一直未予观察。6点零5分发现时,其呼吸、血压、脉搏、体温、心跳均已为零,不仅具体的死亡时间不明,而且在其生前也并未进行任何抢救。特别是杨×军入院到死亡时间不明,而且在其生前也并未进行任何抢救。特别是在杨×军入院到死亡的12小时内,有长达10个小时竟没有医嘱单及护理单等相关记载。不仅如此,病历有多名医生和护士为什么都是由卢××医生一人代签字?另外,病历中有多个不明手印,如果真是杨×军,那么是生前还是死后按的?另外,胸痛是心肌炎的主要症状,但病历中却记载“无胸痛”,这岂不是与心肌炎的死因相互矛盾。
综上可见,杨×军的死亡病因疑点重重,但申请被申请人依法责令该院公开涉及杨×军死亡的相关信息却未得答复,现对其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委于7月5日收到申请人申请,要求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健康委下属单位宝坻区中医医院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要求宝坻区中医医院公开,并非要求我委公开,且申请人未向宝坻区中医医院提出过相关申请。7月26日,我委在答复函(宝卫信开【2024】××号)中已告知申请途径,宝坻区中医医院将在申请人提出相关申请后,依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文件规定,审查是否公开所申请信息。
我委于7月26日作出的答复函(宝卫信开【2024】××号)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4年7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事项:申请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宝坻区中医医院公开治死我父亲杨×军一案的相关信息。一、杨×军死亡的具体时间?二、为何没有及时抢救?三、病历中杨×军手印是真的吗?四、多名医生和护士的名字为由卢××一人代笔?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宝卫信开【2024】××号《答复函》,主要内容为:“针对你提出的请求事项,可向宝坻区中医医院申请公开,由宝坻区中医医院依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公开申请的相关信息。”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不属政府信息 ,其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是对申请人信访作出的答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范围,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