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4】51号
申请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38××××××××。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口屯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口屯大队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对罚款行为不服,牌子不是完全看不清,不是故意损坏牌照,对罚款200元扣9分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口屯大队作为宝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具有对其范围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同时对李××不服交通警察支队大口屯大队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4年6月5日11时02分,申请人李××驾驶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号为冀B××××挂,沿宝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林大公路交口北侧,其挂车号牌污损,被执勤交警王×全(警号为420××)、耿××(警号为4201××)拦检,经民警对李××进行法律法规解释,遂执勤交警向李××开具了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交警作出的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执勤交警作出的罚款200元,记9分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无不当行为。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勤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李××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9分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准确。
综上,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适用准确,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号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6日11时,被申请人在宝白公路与林大公路交口北侧公路执勤期间,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J××××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号为冀B××××挂,挂车牌号污损,被申请人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拦截。被申请人现场对挂车车牌号冀B××××挂予以拍照,对申请人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核查。经现场检查后认定申请人确有驾驶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行政处罚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签字签收。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安部《关于对“相当于同级(县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界定的批复》(公办【2006】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行他第9号)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存在驾驶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罚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另,申请人主张其不是故意污损牌照的。根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因车辆号牌老化、褪色等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故申请人具有保持牌照清晰、完整的义务,对自身老化、褪色的车牌没有做到及时更换,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故意。被申请人认定故意污损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后适用简易程序告知申请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事实、违反的条款及处罚的依据,陈述和申辩权,以及救济途径和缴款方式、作出××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口屯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