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终[2024]23号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住××市××区××镇××号,电话:131××××××。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坻]劳监罚字[2024]第0××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