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04 15:51

                              津宝政复决【2024】38号

申请人:纪××,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35×××××。

申请人:赵×A,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32×××××。

申请人:赵×,男,1956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宝坻区××街道××庄村3排10号,电话:138××××××。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国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纪××、赵×A、赵×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作出的 [2024]××号告知书,于2024年3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 [2024]××号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启动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申请人称:

1、申请人是天津市宝坻区××乡××庄村村民。2002年因“天津市宝坻区××温泉旅游度假村”建设项目需要,宝坻区人民政府2002年征收了××庄村相关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耕地自2002年被批准征收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进行任何投入、开发、经营和利用。

为避免耕地荒置,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依法履责申请书》,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启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并将耕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向申请人邮寄了 [2024]××号告知书,告知“暂不具备无偿收回条件……”并告知“××街道已成立××庄村土地问题化解工作专班……建议就土地继续发包问题向属地反映解决”。但经申请人向××街道沟通了解情况,××街道告知没有“××庄村土地问题化解工作专班”,对申请人申请的土地问题街道无法处理。

申请人认为,目前××庄村土地已荒废废置多年,被申请人作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国家稀缺土地资源的浪费,严重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提交的申请,期间被申请人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并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答复告知,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已签收。故被申请人作出本案答复的行为程序合法。

三、因京津新城开发建设需要,2001年宝坻县人民政府与广东××投资有限公司就投资综合开发××地热项目及兴建旅游度假村项目签订了《天津××地热综合开发项目合作合同》。自2002年开始,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先后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原××庄村范围内约363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综合、居住、体育等。取得土地后,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在案涉地块内开工建设住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9洞、18洞高尔夫球场于2006年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告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被申请人调取了案涉地块出让合同、案涉地块补充合同、出让范围图、项目布局图、2004年影像。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 [2024]××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公司取得土地时间较长,涉及与区政府之间协议履行、基础设施配套、用地政策调整等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及政策影响,暂不具备无偿收回条件。

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赵×A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先后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原××庄村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与该土地的使用已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并非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行政相对人,故无权对被申请人是否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主张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 [2024]××号《告知书》,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告知和答复,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无利害关系。另外,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回复暂不具备无偿收回条件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亦无法证明代表全村过半数村民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