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4】27号
申请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20224×××××××,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89×××××。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彤,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0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机关延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敏的殴打行为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2日12时3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家庄村3排20号王××家中,王×敏、王××两人发生争执,后王×敏殴打王××。2023年12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了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人对该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处理结果不服,理由如下:
1、申请人提供的现场视频,足以证明王×敏实施了殴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王×敏的行为符合法律对殴打的定义,但该决定书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罚款,公安未依据规定对其处罚,申请人不服,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该不予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对王×敏进行拘留罚款。
2、王卜庄镇派出所在调取证据视频时,故意损坏原视频文件卡,无法及时了解王×敏殴打王××的经过,法律法规也未有规定说可以损坏受害者原文件里的视频证据,导致办案民警每次的说法都不一致,一次说打王××一下,一次说打王××两下,但王××本人说被打好几次,具体事项都是民警在说,前后说法不一致。
3、王××已经向派出所民警提供被殴打原因是王卜庄镇政府调查村书记田×亮是否(适合)担任村干部,王××选择了弃票,王×敏因不选她儿子田×亮心中有怨气,才去王××家殴打,王卜庄派出所民警明知道这件事却不进行调查,反而不提此事。
4、王××不会写字,岁数大了,心脏不好,也听不明白民警讲的内容,多次提出要自己的子女看一下,但民警不叫看,一直叫按手印。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综上,违法行为人王×敏在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我机关有权作出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11月2日12时3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家庄村3排20号王××家中,王×敏、王××两人因钳子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敏用手拍打王××肩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敏的陈述,被侵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黄×信、赵×华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综上,认定违法行为人王×敏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王××自述王×敏与其相互侮辱,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王××与王×敏相互侮辱的证据不充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3年11月2日12时40分许,我局王卜庄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王××报警称:2023年11月2日3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家庄村其家中被王×敏殴打。王卜庄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该案,对现场进行照相,于2023年11月2日、11月8日、12月28日三次对王××进行询问,期间接受了王××提供的现场录像;于2023年11月3日、12月28日两次对王×敏进行询问,调查取证后,考虑到二人系同村人员且有亲属关系,为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民警开展调解工作,在征求被侵害人王××意见时,王××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方。2023年12月29日王卜庄派出所依法对王×敏进行处罚前告知,并于当日对王×敏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违法行为人王×敏因邻里纠纷,与王××发生口角,为泄愤对王××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王×敏殴打王××属情节特别轻微。
综上,我机关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裁幅度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2日12时40分许,王卜庄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申请人王××报警称:2023年11月2日12时3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家庄村其家中被王×敏殴打。王卜庄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该案,对现场进行拍照,对申请人、王×敏及证人进行了询问,接受了申请人提供的现场录像。因该案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2023年11月2日12时3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家庄村3排20号王××家中,王×敏、王××两人因钳子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后王×敏用手拍打王××肩部。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并于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敏不予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当面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王×敏殴打申请人的事实有王×敏及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自述王×敏与申请人相互侮辱证据不充分。王×敏殴打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受案、询问、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王×敏因邻里纠纷,虽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因其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公(王卜)不罚决字【2023】9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