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15:20

津宝政复决[2024]11号

申请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住××市××区××街道××号,电话:187××××××。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印,职务:主任。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月27日收到该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3-1××号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天津宝坻区中关村高新科技城西侧××国际-××项目的购房人。为查验自身相关信息,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国际-××项目的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5.施工图图纸;6.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7.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8.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方案、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门牌编号);10.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号答复函,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以上十项信息,本单位不存在。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四条、《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及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公示的机构职责,被申请人是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项目的销售、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验收等均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故被申请人作为宝坻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明显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权作出2023-1××号《答复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内容为“××国际-××项目: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5.施工图图纸;6.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7.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8.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10.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及时检索发现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1××号《答复函》并当日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给申请人,属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后,将检索查询后不存在的结果及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国际-××项目的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2.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3.勘查合同、设计合同、审查合同;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图附件;5.施工图图纸;6.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意见;7.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8.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方案、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门牌编号);10.施工单位为该工程办理保险的凭证或承诺书。被申请人于11月11日签收该申请。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检索,未发现本机关存在上述信息,于11月27日作出2023-1××号《答复函》,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单位上述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作出当日将《答复函》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1××号《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的2023-1××号《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