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4日 星期六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0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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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政复决【2023】70号

申请人:戴××,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22419××××××××××,住××省××市××区××号,,电话156××××××。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彤,局长。

申请人戴××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1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予以处罚。   

申请人称:

被偷的东西与指认不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综上,违法行为人刘××在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我机关有权作出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9月20日21时4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戴××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刘××盗窃一盒避孕套,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被侵害人戴××的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接受的视频录像、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证实:2023年9月20日21时许,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中学北侧的一个成人用品店内,刘××因好奇,将自动售卖机中的一盒避孕套盗走。

被侵害人戴××的陈述证实:2023年9月20日22时许,戴××发现其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经营的成人用品店中避孕套丢失,怀疑被盗。

接受视听资料证实:刘××进入到戴××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后视频中断。

辨认笔录证实:刘××实施盗窃地点为戴××经营的成人用品店。

综上所述,认定刘××盗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3年9月20日,公安宝坻分局口东派出所接报戴××被盗警情。接报后,口东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案件,并向当事人戴××出具受案回执,展开调查取证。

2023年9月23日,经审批,口东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刘××到口东派出所接受询问。传唤期间,依法展开询问、检查、辨认等调查取证工作。法定监护人刘×斌在场。

2023年10月11日,经审批,口东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刘××到口东派出所接受询问。法定监护人刘×斌在场。

2023年10月11日,口东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刘××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经审批,依法对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戴××。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刘××所实施行为已构成盗窃,综合考虑被盗物品价值、行为人未成年心理、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以及刘××实施违法行为时年龄为12周岁,故我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对刘××盗窃的行为,作出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刘××监护人对刘××严加管教。

综上所述,我机关作出的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裁幅度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0日23时24分,被申请人接戴××报警称,当日22时许,发现其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口东中学北侧经营的成人24h无人售货店里的避孕套被盗。接警后,被申请人予以受案登记并及时出警,对当事人戴××进行询问,制作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接受报警人提交的证据。经调查,9月20日21时40分许,在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戴××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刘××盗窃一盒避孕套。经询问,刘××如实陈述了盗窃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当事人戴××的陈述、视频录像、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10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刘××盗窃的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递交的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刘××盗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受案、询问、勘验、检查、辨认、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为依据,对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刘××盗窃情节特别轻微且不满十四周岁,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宝公(口)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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