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3】69号
申请人:邳××,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82319××××××××××,住××省××市××区××号,电话183××××××。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彤,职务:局长。
申请人邳××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3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史)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邳×珍依法进行拘留并罚款。
申请人称:
邳×珍在2023年9月20日用菜刀砍伐剥树皮,侵害我的个人财产,并扬言“我砍死你”,持刀追赶并袭击我,对我产生不良的身心影响,特要求公安机关对她的行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综上,违法嫌疑人邳×珍在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故意毁损财物的违法行为,我机关有权作出宝公(史)不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9月20日12时许,邳×珍为泄愤,使用菜刀采用剥树皮的方式,将邳××在天津市宝坻区××庄镇××村村北承包的鱼坑边种植的一棵杨树损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邳×珍的陈述、被侵害人邳××的陈述、扣押的菜刀、勘验笔录、照片、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认定违法行为人邳×珍故意损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2023年09月20日12时许,我局史各庄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邳××报警称:2023年09月20日11时许,邳××发现其种植在天津市宝坻区××庄镇××村村北自家承包鱼塘坑边的一棵杨树被邳×珍使用菜刀损毁。史各庄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该案,依法对被侵害人邳××进行了询问,勘验案发现场并接受了邳××提供的手机录像,调查发现邳×珍有作案嫌疑,后当场将邳×珍口头传唤至史各庄派出所进行询问,并扣押了邳×珍作案使用的菜刀,对邳××杨树的损毁情况进行了价格鉴定。经询问,邳×珍如实陈述了持菜刀将邳××杨树剥皮损毁的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后,考虑到二人系邻居,为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民警开展调解工作,在征求被侵害人邳××意见时,邳××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方。2023年11月16日依法对邳×珍进行处罚前告知,并于当日对违法行为人邳×珍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违法行为人邳×珍因邻里纠纷,为泄愤,持菜刀将邳××种植的杨树损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但邳×珍故意损毁邳××树木,未造成树木死亡且被损坏树木价格无法认定,属情节特别轻微。
综上,我机关作出的宝公(史)不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裁幅度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宝公(史)不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9月20日12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史各庄派出所接到邳××报警,称:2023年09月20日11时许,邳××发现其种植在天津市宝坻区××庄镇××村村北自家承包鱼塘坑边的一棵杨树被邳×珍使用菜刀损毁。史各庄派出所于当日受理该案,及时勘验案发现场并拍场勘照,接受了邳××提供的手机录像,后调查发现邳×珍有作案嫌疑,当场扣押了邳×珍作案使用的菜刀并将邳×珍口头传唤至史各庄派出所。经询问,邳×珍承认为泄愤用菜刀剥邳××家树皮的违法事实,承认曾说出“我砍死你”的言论,也承认有向邳××扔砖头但是并未砸到邳××的行为,未承认拿菜刀袭击邳××的事实。2023年10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邳×珍持有的菜刀进行延长扣押30日。11月14日史各庄派出所作出《价格认定协助书》拟对被损毁树木进行价格认定。11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1月16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告知邳××和邳×珍。
经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2023年9月20日11时许,在宝坻区××庄镇××村村北邳××家承包的鱼坑边,邳×珍为泄愤,用菜刀以剥树皮的方式损毁邳××家的一棵杨树。该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邳×珍的陈述、被侵害人邳××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录像、扣押的菜刀、勘验笔录、照片、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宝公(史)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为人邳×珍因邻里纠纷,为泄愤持菜刀将邳××种植的杨树损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但邳×珍故意损毁邳××树木,未造成树木死亡且被损坏树木价格无法认定,属情节特别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邳×珍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邳×珍用菜刀袭击邳××的行为没有证据能证明。邳×珍故意损毁邳××家杨树的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递交的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邳×珍剥树皮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邳×珍故意损毁邳××树木,未造成树木死亡且被损坏树木价格无法认定,属情节特别轻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邳×珍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受案、询问、勘验、鉴定、证据保全、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史)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史)不罚决字[2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