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3】43号
申请人:刘××,女,20××年×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820××××××××××,住××省××市××区××号,电话:135××××××。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局长。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义务,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收到该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在天津市宝坻区××路南50米,××便民超市。于2023年3月24日购买的××金针菇过期,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保质期2023年3月19日。后续无人联系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是否受理,是否立案,是否终止调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截至到今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违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截至到今日,被申请人从未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截止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综合包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收集任何证据,属于程序违法,没有全面客观公正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对象天津市宝坻区××便利店有查处职权。
二、我局已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各环节履行了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2023年3月25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投诉人投诉单及举报单。举报单内容为:市民来电:天津市宝坻区××路南50米,××便民超市,市民2023年3月24日在此花费了10元左右购买了××金针菇,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19日,此店家售卖过期食品,故来电举报,望核实处理。投诉单内容为:市民来电:天津市宝坻区××路南50米,××便民超市,市民2023年3月24日在此花费了10元左右购买了××金针菇,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19日,此店家售卖过期食品,要求依法赔偿1000元,故来电,望核实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售卖的××金针菇,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我局遂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本案已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针菇4袋;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3000元。被投诉举报人已缴纳罚没款。我局于2023年3月2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时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单,我局决定受理已并于2023年3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投诉人,回复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2023年4月4日,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单,被投诉人天津市宝坻区××便利店明确拒绝调解,并向我局出具了《拒绝调解声明》,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于2023年4月4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4月6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受理平台以“进度反馈”(因投诉涉及诉转案且案件在回复时正在办理中,不能办结回复)方式进行回复,回复内容:“经查,被投诉商品为食用农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将依法查处。针对投诉人要求赔偿的诉求,被投诉人已拒绝调解,我局依据规定终止调解。”,回复时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2023年5月31日,在我局2023年5月29日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后,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了办结回复,内容如下:“经查,被投诉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并已处罚完毕,给予被投诉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针菇4袋;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3000元。针对投诉人要求赔偿的诉求,被投诉人已拒绝调解,我局依据规定终止调解。”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单,我局执法人员针对被举报人售卖的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核查反馈”方式回复举报人,回复内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回复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针对申请人复议称,我局未向申请人收集证据,属于程序违法一事,因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确有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举报人举报属实,我局在后续的调查中被举报人主动承认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举报人提供其他证据即可认定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综上,我局已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各环节履行了告知义务。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25日,申请人向天津市便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举报××便民超市,销售过期食用农产品金针菇,请求查处,要求依法赔偿1000元。
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举报内容为:“其于2023年3月24日在宝坻区××路南50米,××便民超市,花费了10元左右购买了××金针菇,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19日,此店家销售过期食品,故来电举报,望核实处理。”
同时,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为:“其于2023年3月24日在宝坻区××路南50米,××便民超市,花费了10元左右购买了××金针菇,生产日期2023年2月27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19日,此店家销售过期食品,要求依法赔偿1000元,故来电,望核实处理。”
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
202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售卖的××金针菇,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已超过保质期。
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以“初查反馈”方式对申请人的投诉单进行回复,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
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制作了立案审批表,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售卖超过保质期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3年4月4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了《拒绝调解声明》,明确拒绝调解。
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以“核查反馈”方式对申请人的举报单进行回复,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以“进度反馈”方式对申请人的投诉单进行回复,内容为:“经查,被投诉商品为食用农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我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将依法查处。针对投诉人要求赔偿的诉求,被投诉人已拒绝调解,我局依据规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光盘(内含购买过程视频录像,12345履职录音);
2、交易凭证打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进行答复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1、12315投诉单;
2、12315举报单;
3、《拒绝调解声明》;
4、案件来源登记表;
5、立案审批表;
6、全国12315平台截图1及1-(1);
7、全国12315平台截图2及2-(2);
8、《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天津12345便民热线不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渠道。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 2023年3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于3月28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决定受理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4月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于4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止调解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3年3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单,于3月31日决定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立案决定作出后于4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决定立案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的回复,程序合法。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交易凭证打印件显示,申请人在明知第一单所购买的金针菇过保质期后,又在接下来的17分钟内对该过期金针菇连续分别购买了三单。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通过天津12345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同日,被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分别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和举报单,后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处理和回复。由申请人提交的光盘(12345履职录音)可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曾致电天津12345询问其投诉举报的详细时间、具体内容和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天津12345工作人员明确提出想要告知申请人其举报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拒绝。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