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09:15

 津宝政复决【2023】37号

申请人:张××,女,1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12022419××××××××××,住××市××区××号,电话158××××××。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王卜庄派出所。

负责人:白金波,职务,所长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王卜)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我报警打110都是因为黄××2021年12月18日死亡案件引起的报警。还有邻居堵门口堵道、车辆停放时报警。下雨水泥道的雨水、洗车水,水枪往墙上打水造成屋子进水。建房时邻居故意刁难,拦阻施工,造成报警。集体土地被损坏,拉土、垫土建房没人管时报警。而且有管片、包片民警、治安民警,报警无论什么事项都得出警、为民解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发生地在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我机关有权对张××的行为作出宝公(王卜)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张××在民警已经多次告知其所反映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下,张××不听劝阻,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两千余次,扰乱了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110接警记录,110接警录音,信访答复情况,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综上,认定违法行为人张××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我机关在办理张××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于2023年6月2日受理该案为治安案件,当日依法对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嫌疑人张××进行了传唤询问。受案后我机关依法对张××的110报警记录、110接警录音、信访答复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张××手机进行了勘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经过充分调查,我局认为认定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于2023年7月29日依法对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违法行为人张××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在民警已经多次告知其所反映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两千余次,扰乱了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的正常秩序。我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予以警告。

经审理查明:

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报警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明知其所反映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下,不听劝阻,使用手机多次拨打110报警,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予以受案后对该案进行调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及询问,对申请人的手机予以扣押,查阅了申请人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制作的黄××(申请人母亲)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对黄××被猥亵案不予立案通知书、关于张××信访事项终结的情况报告、天津市公安局信访事项终结决定书、调取了宝坻区王卜庄镇人民政府为张××出具的相关问题的信访处理意见及回复19份,对申请人拨打110的录音制作了光盘。调查后被申请人确认以下事实: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期间,张××在民警已经多次告知其所反映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下,张××不听劝阻,使用手机发打110报警电话两千余次,扰乱了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的正常秩序。经延长办案期限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作出宝公(王卜)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予以警告。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警告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不听劝阻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其报警数量特别巨大,扰乱了公安机关接警的正常秩序,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受案、传唤、询问、证据保全、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王卜)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王卜)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