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15:44

津宝政复决【202336

申请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2022419××××××××××,住××市××区××街×××村路东×区×排××号,电话:1364216××××。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前槐村旁。

法定代表人:张鸿鹤,支队长。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3年7月17日以邮寄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该申请后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行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你单位2022-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公示方式和途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7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存在问题如下:

一、申请共有两项事项即“1、贵单位2022-202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处罚决定书公开方式及途径”。其对于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的公开事项未予处置、答复。

二、答复称可通过“http://tj.119.gov.cn”自行查看。经检索上述网址确有被申请人公示的2023-06-29至2022-10-22日期的行政处罚摘要公示。申请所列明的系公开2022-2023年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答复中所称的所谓网址公示的内容系2022年10月至2023年的公示且公示内容系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与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本质区别。另,该网址并未查询到2022年1-9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客观、全面的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载明的内容进行调查、处置答复,故意回避、遗漏。其作出的答复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明显不当,且该答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涉嫌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机关申请复议,盼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备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权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申请人作出《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的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刘×于2023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你单位2022-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公示方式和途径,以书面邮寄的方式送达”。

1.关于申请公开的2022-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同时该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需要被申请人进行加工、分析,否则无法作出区分处理,依法不予公开。

2.关于申请的公示方式和途径

被申请人通过2023年7月13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已明确告知申请人通过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的互联网网站(网址:http://tj119.gov.cn,公开项目栏内的结果公示板块)获取该信息。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务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回复内容,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上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受理、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或者适用依据适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严格履行了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五、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公开事项未予处置、答复,不符合事实,也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因此,在本次信息公开申请中,被申请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该形式包括对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的提炼,由于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涉密、涉个人隐私,消防部门在公示时进行信息提炼符合法律要求;另外,由于申请人申请信息数量过多,被申请人公开成本过高,因此被申请人提供了查询途径,通过查询途径可以获知处罚决定书中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事项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而该全部项目所叙内容,均在网站中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该网站中获知其所申请内容。故被申请人已经通过网站查询的方式进行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进行了处置。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向申请人提供了其查询信息的相关内容。

(二)申请人认为并未查询到2022年1-9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事实。

根据被申请人在该网站上的调查,该网站能够查询2022年1月至今的全部处罚公开信息。

综上,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请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或者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  

经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日,申请人刘×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你单位2022-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公示方式和途径,以书面邮寄的方式送达”。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的互联网网站(网址:http://tj119.gov.cn,公开项目栏内的结果公示板块)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该网址主动公开的项目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摘要,包含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信息。该答复书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权限。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你单位2022-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属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明确的特征性描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且明显违反了“一事一申请”原则。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的答复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目的得以实现。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并未查询到2022年1月-9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申请人可以在该网址搜索栏中日期输入“2022-01-01-2022-09-30”,单位选择“天津市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点击“搜索”即可查询。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宝消政信开字第(×××)号《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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