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政复决[2023] 34号
申请人:侯××,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2022419××××××××××,住××市××区×××镇×××村×排×号,电话1350201××××。
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彤,职务:局长。
申请人侯××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28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霍)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3年3月30日上午霍各庄派出所副所长刘××在我承包地里。查阅我与农业局在2008年9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我与村委会在2005年3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三个道口的合同书及在2009年11月12日我与村委会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书。2002年6月25日农业局起诉××庄村委会,村委会败诉。当时法院判决书有三条道(东路333平米、中路占地308平米、西路占地348平米)村委会按照判决书交给我租赁费。一份法院判决书,三份合同书等材料佐证,及影像视频。到下午3点镇政府指派我村任职的村支书李×,打电话通知我到我承包的农业局地段来解决我断道口问题。我来到现场见有两辆警车几名干警。镇政法委王××书记也带来镇综合执法大队所有人员。刘××所长面对现场三十多人面前,讲明谁要是把道口堵住车辆无法进出,派出所就有权处理谁。我质问刘所长在我自己承包的土地内进行规划,刘所长你凭什么权利阻拦我,并当场讲明侯××他们强占集体20余亩土地长达6年至今。也没有向村委会交纳一分钱占地费,你们无人敢过问一下此事。派出所凭什么也非要让侯××白走我自己承包的土地内借道路通行,不花一分钱就想白走我自己修建的道路。刘所长对我的质问他没有给我答复。我想现场围观人太多等原因吧,就没有往下再追问,给他留个面子。想第二天来所里找刘所长要个说法,就回家了。第二天31号早上7点左右我来厂里。见村民侯××正在我厂里大骂,并恐吓我的合伙人张××师傅,侯××在3月27号就将一辆报废绿化喷洒水罐车停放在我厂区里。报警后派出所也没有给处理。30号下午刘所长再次出警时面对三四十人面前叫侯××把停在我厂区绿化喷洒水罐车开走。不知为什么31号早上我见水罐车没有开走,相反他又来开两辆车子停放在水罐车前后各一辆,三辆车将我厂子堵死。有影像视频为证。他进我厂里还大骂,我明确告知侯××等派出所八点钟全上班我叫刘所长过来解决。当刘所长面我揭穿你是怎么骗人欠钱不还的老赖。他还骂声不断,想激我动手,被我识破后,所以他为逃避法律制裁自己导演一起自残的一幕,我报了警,有影像视频为依据。侯××无故将3辆汽车停放在“××修理厂”院内堵住我修理厂来往车辆进出,让我无法营业。侯××无故来我厂里寻衅滋事辱骂我。我就还了侯××他几句,宝坻公安分局凭什么处罚我500元?案件的起因是霍各庄派出所渎职失职才造成的这起案件。侯××是在我厂里来寻衅滋事,将三辆车停放在我院内。而不是宝坻公安分局认定的车辆是停放在“××修理厂”东侧路上,而是停放在“××修理厂”院内,有照片视频。2005年3月20日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上面标注了,东、中、西三条路其中的,中路占地308平方米,占地南北长48米再加上公路道沟15米的一半是7.5米计土地总长55.5米。308/55.5等于路面东西总宽是5.5米。有村主任朱×、党支部书记张××、村委陈××、刘××,村会计宋××全在本协议书上签了字。我侯××、侯××、侯××三人发生冲突从始至终侯××全是在“××修理厂”院内中心位置在叫骂。宝坻公安分局没有做深度调查,查看视频就认定在“××修理厂”附近一词,是袒护包庇侯××,有视频为证。是霍各庄派出所长期怂恿之下侯××才敢肆无忌惮,目无国法,挑战法律。到目前三月即将过去,侯××停放的报废绿化喷洒水罐车至今还堵在我厂里。路面东西宽度是5.5米。停放的水罐车距路面有三米远处。宝坻公安分局认定侯××停放的水罐车,是停放在“××修理厂”东侧路上一词,与事实不符。派出所至今也没有对侯××违法停放在我厂里的车辆进行处理。我对宝坻公安分局给我下达处罚500元决定书不服这是其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我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综上,违法行为人侯××侮辱的行为发生地在天津市宝坻区,我机关有权对侯××的行为作出宝公(霍)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3月31日7时许,在××市××区×××镇×××村“××修理厂”附近,侯××将车停放在“××修理厂”东侧路上,侯××与侯××因此事互相辱骂,侯××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劝阻,后侯××与侯××互相殴打。经鉴定,侯××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侯××、侯××、侯××的陈述,证人张××、王××、张××、侯××、侯××的证言,勘验笔录,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认定违法行为人侯××侮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我机关在办理侯××被殴打一案,于2023年3月31日受理该案为治安案件,当日依法对涉嫌殴打他人的违法嫌疑人侯××进行了传唤询问。受案后我机关依法对本案同案人员及相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在法定期限内经过充分调查,我局认为认定侯××侮辱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对侯××侮辱行为作出罚款伍佰元。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违法行为人侯××与侯××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二人在公共场所相互公然侮辱。因侯××侮辱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我局酌情考虑决定对侯××侮辱行为予以罚款伍佰元。
综上,我机关作出的宝公(霍)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裁幅度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机关作出的宝公(霍)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3年3月31日7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霍各庄派出所接到侯硕奇报警,称:在××区×××镇×××村××××××有限公司西侧,侯××、侯××与侯××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霍各庄派出所接报后于当日受理该案,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侯××、侯××、侯××进行了传唤及询问,对证人张××、王××、张××、侯××、侯××进行了询问,对侯××的伤情和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调取了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录像,对侯××伤情进行了鉴定。
经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2023年3月31日7时许,在××市××区×××镇×××村“××修理厂”附近,侯××将车停放在“××修理厂”东侧路上,侯××、侯××与侯××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侯××与侯××因此事互相辱骂。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侯××、侯××、侯××的陈述,证人张××、王××、张××、侯××、侯××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办理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于4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宝公(霍)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侮辱的行为予以罚款伍佰元整。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侯××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有公安机关递交的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侯××侮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侯××侮辱的行为作出予以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受案、传唤、询问、取证、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霍)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宝公(霍)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