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1 15:30

宝政复决字【2023】33号

申请人:耿××,男,出生年月:19××年×月,身份证号:21028319××××××××××,住址:××省××市××区×××××号,电话:1367922××××。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耿××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对举报不立案告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该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12315网站作出的编号11201150020230518522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市)食品举报案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根据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一、2023年5月18日在××超市购买的宽达虾皮不符合食品标准,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网站实名举报,举报内容为:2023年5月18日在××超市购买的宽达虾皮,产品标签标注分装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3日,在此标签下面还有一个被撕毁的标签,上面标注的保质期至2023年5月30日,分装日期是2023年4月29日。被举报人把即将过期的食品日期撕掉从新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篡改保质期。××超市作为大型连锁超市销售篡改日期的食品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实名举报,请相关部门立案查处,证据材料购物发票照片已经上传,请查看附件。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决定不予立案答复内容为: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租赁合同、供货方资质和票据、生产方的资质及票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宽达虾皮属于散装食品,原产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5日,保质期18个月。经过重新散装称重后,标注的保质期在原产品的保质期内符合要求。当事人称产品标签上被撕毁的标签是由于之前没撕干净导致的。对此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立案。

三、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明示不予立案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行政执法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且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已经明确被举报人已经承认标签是之前没撕干净,说明其对更改日期表示认可。众所周知,生产日期保质期已经确认严禁更改,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安全信用期。被举报人在标明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后再次进行篡改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乱答复不作为,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天津市宝坻区××副食品店有查处职权。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上述企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三、关于耿××对天津市宝坻区××副食品店销售的“宽达虾皮”一事的举报。

2023年5月18日,我局接举报,在××超市购买的宽达虾皮,产品标签标注分装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3日,在此标签下面还有一个被撕毁的标签,上面标注的保质期至2023年5月30日,分装日期是2023年4月29日,被举报人把即将过期的食品日期撕掉从新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篡改保质期。

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超市×××店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供货方天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进票据、生产方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虾皮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宽达虾皮属于散装食品,原产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5日,保质期18个月。经过重新散装称重后,标注的保质期在原产品的保质期内符合要求。当事人称产品标签上被撕毁的标签是由于之前没撕干净导致的,且经现场检查,在宽达虾皮的货架标签管理卡中标示了相关产品信息。对没撕干净标签一事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于2023年6月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2023年5月18日在××超市购买的宽达虾皮,产品标签标注分装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3日,在此标签下面还有一个被撕毁的标签,上面标注的保质期至2023年5月30日,分装日期是2023年4月29日。被举报人把即将过期的食品日期撕掉从新标注保质期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篡改保质期。××超市作为大型连锁超市销售篡改日期的食品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人实名举报,请相关部门立案查处,证据材料购物发票照片已经上传,请查看附件。

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对位于宝坻区××路××号的××超市×××店(总店)食品二区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经查,该区域由××超市×××店承包给闫××经营。后闫××领取了天津市宝坻区××副食品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检查现场发现了宽达虾皮,该分装的虾皮只有一个标签,分装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保质期至2023年6月16日。闫××现场提交了与××超市×××店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天津市宝坻区××副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天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票合一”(进货)台帐、生产方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虾皮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货台帐显示虾皮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5日,虾皮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

经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经营者经营宽达虾皮无违法事实,于2023年5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6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租赁合同、供货方资质和票据、生产方的资质及票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宽达虾皮属于散装食品,原产品包装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3月5日,保质期18个月。经过重新散装称重后,标注的保质期在原产品的保质期内符合要求。当事人称产品标签上被撕毁的标签是由于之前没撕干净导致的。对此已对当事进行批评教育。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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