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14:30

津宝政复决【2023】27号

申请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043019××××××××××,住天津市津南区××××××××,电话:133××××××××。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学明,局长。   

申请人唐××不服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领取举报奖励,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0收到该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领取举报奖励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告知领取举报奖励。

申请人称:

2022年4月3日,在成人用品的店铺购买4板威哥花费了2200元一事情。通过2023年宝市监信(网)开字第6号得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罚。

申请人认为在2022年4月3日,在成人用品的店铺购买4板威哥花费了2200元一事项中,申请人提供产品照片1份共2页,购进产品录像记录1份,共1盘,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提供证据说明1份,共1页,以及涉案产品,证明举报人购进举报产品的事实和违法事实。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应该给予一级奖励,但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奖励申请,违反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负责举报奖励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天津市宝坻区红树杉保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查处职权。

二、本案程序合法

2022年4月6日,我局接收到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022年4月6日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22年4月25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022年7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宝队市监罚告【202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2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宝队市监罚催【20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2023年3月6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送达了津宝队市监执申【2022】46号《强制执行申请书》。2023年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津0115行审7号),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罚款150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2200元。上述程序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

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负责举报奖励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的规定,该案件需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情况告知举报人。由于该案目前正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的规定。此案尚未结案,故无法将奖励情况告知举报人。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天津市宝坻区红杉树保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并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被举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于3月13作出(2023)津0115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罚款150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2200元。

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该案仍处于宝坻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本机关认为: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案中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在宝坻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仍未执行完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案并未结案。同时,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该案尚未结案,申请人还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正在履行职责,故无法将奖励情况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 7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