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5:40

      津宝政复决【202318

申请人:潘XX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为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8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子峰,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4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3日签收后,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定职责向申请人公开《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二、对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其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行为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霍各庄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要求公开《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2023年3月30日霍各庄镇人民政府回复:此前已经向申请人公开了《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第一,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为虚假陈述,被申请人从未向本人公开过《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第二,被申请人答复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属于形式违法。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

该事实有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告知书等证据证实,答复人对于申请人的回复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予以佐证。首先,2022年9月16日,霍各庄镇XX村两委干部刘XX、潘X甲、王XX、潘X乙,在XX村党群服务中心,对潘XX与其女儿刘XX查询房屋档案事宜进行了回复,并当面告知其查阅流程,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为证。2023年3月3日,潘XX以顺丰速运邮寄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实,经核实,潘XX所申请查询的霍各庄镇XX村中区X排X号、西区X排X号房屋权属不明确,且正在诉讼之中。2023年3月26日,镇政府已通过顺丰速运向潘XX邮寄告知书,告知其待房屋权属明确后,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书,到村委会开具介绍信到相关部门查询,顺丰速运的物流信息可证明潘XX已收到此告知书。因此,结合村委会证明材料、告知书,可以认定答复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查阅流程,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事实清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符合规定。

根据天津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使用规定,答复格式符合办理要求。

综上,请求宝坻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档案部门查询档案的相关文件或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霍各庄镇政府此前已经向申请人公开了《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的回复。被申请人主张的已向申请人公开过《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无证据证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对本机关制作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未依申请人申请提供给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法向申请人进行公开。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公开了《霍各庄镇机关档案借阅制度》,故本机关无须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的已向申请人公开的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