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 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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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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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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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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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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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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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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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规文件 |
村民住宅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申请的审核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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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规文件 |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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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规文件 |
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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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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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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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划编制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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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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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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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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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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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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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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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违反规划规定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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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事后公开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7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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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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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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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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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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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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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地方各级预算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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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宝坻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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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宝坻区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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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二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 ||||
4 |
标准 |
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5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6 |
政策 文件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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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8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9 |
依法 行政 |
行政处罚 |
办理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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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 |
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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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2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3 |
黑名单管理 |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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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管理 |
事故通报 |
1、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2、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 3、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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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郝各庄镇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6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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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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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 服务 |
政务公开目录 |
政务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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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务公开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流程性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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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 服务 |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
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如有更新,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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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
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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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1月31日前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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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预算、决算 “三公”经费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3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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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5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重大工程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执行措施、责任分工、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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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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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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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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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 | √ | √ | ||||||||
3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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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 | √ | √ | ||||||||
5 | 纳税服务 | A级纳税人名单 | 1.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 3.评价年度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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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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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税服务 | 税收减免 |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 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审核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及时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纳税服务 | 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 2.地址 3.电话 4.办公时间 5.主要职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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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 2.申报征收项目 3.备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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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地点 6.办理机构 7.收费标准 8.办理时间 9.联系电话 10.办理流程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12.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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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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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2.设定依据 3.项目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审批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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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执法依据 3.案件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处罚事由 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7.处罚结果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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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执法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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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执法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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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执法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生产经营地址 4.定额项目 5.行业类别 6.核定定额 7.应纳税额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税务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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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执法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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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征地补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暂行)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镇街、村级 | ||||||
1 |
征地补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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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1.法律法规和规章;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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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地批前程序 |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的目的;2.拟征收土地范围; 3.土地现状调查安排;4.公告期限;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6.咨询电话。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过渡期征收土地工作指南》、《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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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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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地批前程序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包含1、被征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情况;2、被征收土地青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过渡期征收土地工作指南》、《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纳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公示栏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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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地批前程序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待土地现状调查和相关费用测算完成后予以公开。内容包括: 1. 拟征收土地目的;2.拟征收土地范围;3.拟征收土地现状;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5. 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6.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7. 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8.咨询电话。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过渡期征收土地工作指南》、《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在村公示栏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公示栏;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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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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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现修订为《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修订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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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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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征地批前程序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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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签订补偿协议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补偿登记公告结束后,组织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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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拟征收土地所在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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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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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征地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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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征地批后程序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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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征地批后程序 |
征收土地公告 |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权属、地类以及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3.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4.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说明; 5. 异议反馈及相关权利告知。 (*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的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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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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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征地批后程序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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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
农村土地审批 |
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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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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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备案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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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
对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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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
村民住宅审批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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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
宅基地审批 |
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 |
√ |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
3.公开依据中标注为“F”标记的,为其所依据的文件已废止但尚未出台新的文件以代替,故需待新文件出台后再行修正。
4.说明:本标准化规范化目录,系参照《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样本制作,有关内容尚需待有关新土地管理法配套文件发布后再行修订,故此此目录为“暂行”。
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规政策 |
法律法规 |
文件名称;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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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 | |||||||||||
3 |
重大决策 |
决策前 |
决策公开制度; 意见征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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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决策会议公开 |
会议名称; | |||||||||||
5 |
决策结果公开 |
保障性住房领域方案、公示公告、通知等。 | |||||||||||
6 |
规划计划 |
中长期规划 |
保障性住房专项规划。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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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度计划 |
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 | |||||||||||
8 |
建设管理 |
立项信息 |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金额;计划安排。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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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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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工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实际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 | |||||||||||
10 |
基本建成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等。 | |||||||||||
11 |
竣工项目清单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竣工时间等。 | |||||||||||
12 |
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开工时间;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 | |||||||||||
13 |
配给管理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申请受理公告;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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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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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 |
申请受理; | |||||||||||
15 |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审批 | ||||||||||||
16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 ||||||||||||
17 |
配给管理 |
房源信息 |
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型;竣工日期;地址;住房套数;待分配套数;已分配套数;套型;面积;配租配售价格;分配日期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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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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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选房或摇号公告 |
公告名称;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包括时间、地点、流程、注意事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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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分配结果 |
保障对象姓名;保障性住房类型;房号、面积、套型;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 | |||||||||||
20 |
办理配租配售公告 |
公告名称;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包括时间、地点、流程、注意事项等。 | |||||||||||
21 |
配后管理 |
公租房资格定期审核 |
年审或定期审核家庭信息,含保障对象编号、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配租房源;套型;面积;是否审核通过;未通过原因等。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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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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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自愿退出 |
原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原租购项目名称、地址、类型、套型、面积等;原享受补贴面积、标准等。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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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到期退出 | ||||||||||||
24 |
不符合条件退出 | ||||||||||||
25 |
违规处罚退出 | ||||||||||||
26 |
配后管理 |
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发放金额;发放年度、月份、日期;发放方式。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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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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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租金收取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应缴租金;实收租金;未足额收取原因;租金年度、月份;收取日期;收取方式。 | |||||||||||
28 |
租金减免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保障项目名称、类型、套型、面积;原应缴租金标准、现应缴租金标准。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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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腾退管理 |
腾退对象;腾退日期;腾退原因;实退租金。 | |||||||||||
30 |
房屋维修 |
维修内容;维修标准;维修资金来源渠道;维修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 |||||||||||
31 |
保障性住房调整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隐藏部分号码);调整前和调整后保障项目名称、类型、套型、面积等;不予调整原因。 | |||||||||||
32 |
配后管理 |
运营承接主体管理 |
单位名称;获取运营资格方式;运营承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服务范围;监督考核情况等。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 |
√ |
√ |
|||
33 |
办事指南 |
申请保障 |
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政务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 |
√ |
√ |
|||
34 |
合同备案 |
合同范本;备案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等。 | |||||||||||
35 |
申请租金减免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6 |
办事指南 |
缴纳租金 |
租金标准;缴纳方式、时限;受理(办理)机构;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保障性住房信息制作部门、保存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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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保障性住房调换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方式、流程;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8 |
自愿退出 |
申请所需材料及范本;申请方式、流程;申请受理(办理)机构;受理地点;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 | |||||||||||
39 |
政策解读 |
本级政策解读 |
解读主体;解读内容;解读方式;解读时间等。 | ||||||||||
40 |
回应关切 |
主动回应 |
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回复情况;公开突发事件应对情况等。 | ||||||||||
41 |
回应关切 |
互动回应 |
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的互动回应内容。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众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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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评价结果 |
上级评价、表彰情况 |
上级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领域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评价、通报、排名;获上级表彰、入围上级推广示范情况等。 | ||||||||||
43 |
社会评价情况 |
公众对保障性住房工作满意度评价。 | |||||||||||
44 |
基本住房保障 |
低收入家庭住房审核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房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1.《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四十五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准予享受住房保障满1年前30日内进行申报。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公布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申请人 |
√ |
√ |
|||
45 |
基本住房保障 |
低收入家庭审核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房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1.《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四十五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准予享受住房保障满1年前30日内进行申报。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申请人 |
√ |
√ |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街镇、村级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部门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8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部门、财政等部门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部门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12 |
预算管理 |
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有关内容,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有关内容 |
同上 |
经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财政、住房和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3 |
决策部署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14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15 |
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舆情收集回应 |
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 |
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16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
辖区政府、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结果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郝各庄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2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流程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执行情况: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制科 |
■精准推送 |
√ |
√ |
||||
3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4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强制流程 |
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精准推送 |
√ |
√ |
||||
5 |
行政强制决定 |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6 |
行政命令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 |
|||||||
7 |
行政 |
行政奖励 |
奖励办法、奖励公告、奖励决定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8 |
行政 |
行政确认 |
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9 |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
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责任事项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制科 |
√ |
√ |
||||||
10 |
行政管理 |
行政检查 |
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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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职责 |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科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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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职责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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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态建设 |
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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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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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 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科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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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
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
法制科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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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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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服务事项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中心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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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污染源信息发布 |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双随机)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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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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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中心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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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务管理 |
水环境治理 |
对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处罚 |
1.《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十条 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三)设立摊点、市场,堆放、储存工业废渣、建筑杂土、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有害物; (五)严禁在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 、(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郝各庄镇人民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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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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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各庄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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