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 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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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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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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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5 |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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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 |||
7 |
规划编制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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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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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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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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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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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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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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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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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事后公开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7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政府采购信息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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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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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信息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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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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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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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延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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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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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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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管理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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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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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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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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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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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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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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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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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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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宝坻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二十二)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 ||||
4 |
标准 |
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 |
√ |
√ |
|||||
5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6 |
政策 文件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 ||
8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9 |
依法 行政 |
行政处罚 |
办理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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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 |
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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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2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13 |
黑名单管理 |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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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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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管理 |
事故通报 |
1、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2、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3、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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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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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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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6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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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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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 服务 |
政务公开目录 |
政务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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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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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务公开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流程性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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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 服务 |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
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如有更新,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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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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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
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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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1月31日前 |
应急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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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预算、决算 “三公”经费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3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4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5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重大工程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执行措施、责任分工、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6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27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宝坻区征地补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暂行)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镇街、村级 | ||||||
1 |
征地补偿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1.法律法规和规章;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2 |
征地批前程序 |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的目的;2.拟征收土地范围; 3.土地现状调查安排;4.公告期限;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6.咨询电话。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过渡期征收土地工作指南》、《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3 |
征地批前程序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包含1、被征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情况;2、被征收土地青苗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过渡期征收土地工作指南》、《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纳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公示栏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4 |
征地批前程序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待土地现状调查和相关费用测算完成后予以公开。内容包括: 1. 拟征收土地目的;2.拟征收土地范围;3.拟征收土地现状;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5. 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6.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7. 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8.咨询电话。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过渡期征收土地工作指南》、《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在村公示栏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拟征收土地所在村公示栏;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 |
√ | |
5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现修订为《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修订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6 |
征地批前程序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征地补偿登记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7 |
签订补偿协议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补偿登记公告结束后,组织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 |
/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8 |
征地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 |
9 |
征地批后程序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 |
√ |
√ |
√ |
√ |
√ | |
10 |
征地批后程序 |
征收土地公告 |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土地权属、地类以及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3.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4.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说明; 5. 异议反馈及相关权利告知。 (*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的不予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村公示栏 |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11 |
征地批后程序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否进行修订未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F)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村公示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
3.公开依据中标注为“F”标记的,为其所依据的文件已废止但尚未出台新的文件以代替,故需待新文件出台后再行修正。
4.说明:本标准化规范化目录,系参照《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样本制作,有关内容尚需待有关新土地管理法配套文件发布后再行修订,故此此目录为“暂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法规 政策 |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县(区、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征收 |
启动要件 |
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 ||
4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其他_ |
申请人 |
√ |
√ |
√ | |||
5 |
征收 |
房屋调查登记 |
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6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
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其他 |
申请人 |
√ |
√ |
√ | |||
7 |
房屋征收决定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 |
√ |
√ |
√ | |||
8 |
评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
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定或确定通知。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9 |
被征收房屋评估 |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 |
√ |
√ | ||||
10 |
补偿 |
分户补偿情况 |
分户补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11 |
补偿 |
产权调换房屋 |
房源信息;选房办法;选房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
12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入户/现场 |
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
√ |
√ |
√ |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街镇、村级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3 |
本级政策解读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8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12 |
预算管理 |
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有关内容,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有关内容 |
同上 |
经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财政、住房和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3 |
决策部署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14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15 |
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舆情收集回应 |
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 ||
16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结果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科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2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流程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执行情况: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制科 |
■精准推送 |
√ |
√ |
||||
3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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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强制流程 |
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精准推送 |
√ |
√ |
||||
5 |
行政强制决定 |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6 |
行政命令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 |
|||||||
7 |
行政 |
行政奖励 |
奖励办法、奖励公告、奖励决定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8 |
行政 |
行政确认 |
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9 |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
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责任事项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法制科 |
√ |
√ |
||||||
10 |
行政管理 |
行政检查 |
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1 |
其他行政职责 |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各相关科室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2 |
其他行政职责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3 |
生态建设 |
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4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5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 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6 |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
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 |
√ |
||||||||
17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8 |
公共服务事项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中心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19 |
污染源信息发布 |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双随机)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20 |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 |
||||||||
21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监测中心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 |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 |
行政 |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4 |
对艺术品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5 |
对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6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7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57号予以修改)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8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9 |
行政 |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0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1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2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13 |
行政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4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5 |
对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6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7 |
行政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8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19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0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1 |
行政 |
对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2 |
对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3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4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5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6 |
行政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7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8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罚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物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29 |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景区、导游、领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主体信息; |
《旅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 |
√ |
√ |
||||
30 |
行政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专用工具、设备的扣押 |
1.主体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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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31 |
公共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 |
√ |
√ | ||
3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 |
《残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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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共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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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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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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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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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共服务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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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公共 |
文博单位名录 |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名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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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12348天津法网 注:1、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2、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可根据实际从以上载体选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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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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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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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律师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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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证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审查(考核)意见 |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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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 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
《法律援助条例》、《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精准推送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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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 援助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同上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法律援助机构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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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同上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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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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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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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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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层 法律 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精准推送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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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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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 ■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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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表彰决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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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民 调解 |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评选表彰通知;先进集体和个人申报表(空白表);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表彰决定 |
《人民调解法》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纸质媒体■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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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律 查询 服务 |
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服务 |
法律法规库网址或链接;典型案例库网址或链接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司法行政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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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
辖区内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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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律 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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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12348天津法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大口屯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12348天津法网 注:有关公开信息可推送或归集至12348天津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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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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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口屯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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