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区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法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现有持证执法人员41人,2024年度依法注销执法证件2人,注销原因为调离工作不再从事执法岗位,无新增执法人员。
(三)行政执法案件情况。2024年度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录入的案件总数为2675件(行政检查2619件、行政处罚56件、行政强制0件),其中56件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29件,适用普通程序26件,适用听证程序1件。罚没款金额共计313017.12元。
2024年度与2023年度办案量同比,案件总数增加66件,其中行政检查增加90件,行政处罚减少24件,总体呈上升趋势。
(四)本年度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2024年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件,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024年制定了年度执法计划,现已全部完成。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完成《卫生健康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24)》的修订。2024年实施的56件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过程均以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其中适用听证程序、普通程序的27件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适用简易程序的29件处罚案件执法科室报送后100%复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直接适用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均在作出后7日内在宝坻区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示。
(二)重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1.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2024年完成11个专业733家国家、宝坻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任务,其中传染病防控专业15家,公共场所卫生专业176家,消毒产品专业93家,生活饮用水专业113家,职业卫生专业276家,放射卫生专业12家,医疗专业25家,妇幼专业10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3家,血液安全1家,学校卫生9家。对完成的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分18期在区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率100%。
2.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28家涉水产品经营单位214个涉水产品开展专项卫生监督检查;联合区水务局对1个老旧小区的二次供水泵房进行改造提升;春、秋季开学期间对全区137所学校及147所托幼机构开展了2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对15所中高考考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2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动物致伤处置门诊、实验室生物安全、复用医疗器械、传染病信息报告专项监督检查4次;完成76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场指导280家用人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及系统填报工作。指导70家用人单位完成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自评估工作;加强医疗服务、血液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监督,组织开展规范民营医院发展、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医学证明、精麻药品使用、打击无证行医、血液安全、医疗美容服务等专项监督检查6次,监督检查408户次;开展跨区域协查办案8次。联合四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镇街政府为380余家用人单位开展六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三)执法方式创新情况。
1.积极推进服务型执法。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情节轻微或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尚不构成违法的行为,及时开展行政约谈,引导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024年共实施约谈21次。
2.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在开展对医疗机构监督执法时,统筹其他卫生监督工作合并进行,实现“一支队伍”进机构,多专业同时检查。2024年“综合查一次”制度推行以来,共开展多专业合并涉企医疗机构执法检查30次,有效减少对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诊疗和工作秩序的干扰。
3.坚持执法普法一体化。按照精准普法要求,采取主动告知+签署《监督执法告知承诺书》的形式,签署各行业《监督执法告知承诺书》865份,明确各行业卫生监督执法主要依据、行业基本要求、监督和法律责任以及被监管单位承诺内容,把普法宣教融入监督执法全过程,督促被监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
(四)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2024年组织开展“宝坻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知识竞赛”“卫生健康模拟执法”活动;开展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2次;与司法局、人社局联合举办《宝坻区街镇综合执法专项培训会》2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会等所内培训会6次。在天津市卫生健康行业第八届“岗位练兵 技术比武”综合监督专业决赛中,获得2个专业成绩第一名、1个专业成绩第五名,综合成绩第三名的优异成绩,荣获优秀组织奖。
三、存在的问题
(一)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与履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还需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水平还要提升。
(二)法制审核人员建设不足,目前缺乏持有司法考试证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
(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但我市尚未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裁量认定没有依据支撑,容易引发行政诉讼争议案件。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贯彻落实《天津市宝坻区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强化执法人员培训管理和执法监督,采取多种形式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养和执法办案能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坚持问题导向,将双随机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紧密结合,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三)加大卫生健康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被监督单位守法意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新型行政执法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满意度。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