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了促进宝坻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护供水经营者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修正)、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2019)、《天津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2019)、《天津市消防条例》(2010)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宝坻区水务局起草了《宝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30日

二、联系部门:宝坻区水务局

三、联系电话:29222645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bdqswj@tj.gov.cn)的方式将您的意见建议反馈给我们,并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宝坻区水务局

2021年1月22日


草案正文


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至农村供水后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农村供水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与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1:《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二、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各地要加强省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依据2:《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至村镇供水后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建立村镇供水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提供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与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范围内的供水运行管理。

       依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范围内供水单位、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运行,是指农村供水用水过程中的经营管理、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水费收缴、水资源保护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设施,是指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修建的永久性供水设施。包括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条 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事业。我区遵循农村饮用水提质增效与保护地下水资源相结合的原则,以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为群众提供安全饮用水。鼓励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依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我区农村供水运行实行统一供水、统一调配、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水质检测、统一规范管理,实现农村供水的经营管理服务一体化。

依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领导我区农村供水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农村供水管理经费。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村镇供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镇供水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人员及机构、管理经费等工作。 ”

第八条 区水务局是农村供水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供水水质、维修养护、水源保护等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农村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对供水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对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二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镇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供水水质、维修养护等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本辖区供水单位及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供水工作提供协助配合。根据要求对地下水备用水源进行监督管理,分析统计各村供水用水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 、卫健委、 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公安分局等各部门根据规定做好农村供水运行的相关工作。

依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各村委会负责配合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完成供水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宣传农村供水运行政策、供水设施保护、用水、节水常识。对本村地下备用水源进行管理。采取措施保障农村供水设施、消火栓安全使用。及时将村内用水用户问题反映至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

依据: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农村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城区供水单位负责提供农村供水水源,保证出厂水源压力及水质安全并负责水厂出水至各村头市政井(含井)沿线设施的运行维护。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推进村镇供水管理专业化”(一)明确村镇供水管理单位。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和村镇供水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运行与管理。”同时结合宝坻区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对村头市政井(不含井)至村民各户庭院前主管网提供供水运营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建立及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配备相应人员,对供水设

施定期巡查、维护、养护并建档登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负责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村内供水

水费收缴等;

(四)设立24小时供水服务电话,并在供水服务范围内公布,

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五)对用户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节约用水的科普知识宣传。

(六)组织制定村内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七)按要求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管网漏损

率、管网维修、热线服务等统计信息;

(八)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据1:《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二、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要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工作职责要求。”

依据2:《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三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以县或乡镇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依据3:《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推进村镇供水管理专业化”(二)村镇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2、建立及安全运行管理相关制度,配备相应人员,对供水设施定期巡查、维护、养护并建档登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3、定期进行水质检测,负责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村镇供水税费收缴等;4、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在供水服务范围内公布,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5、组织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6、按要求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管网漏损率、管网维修、热线服务等统计信息;7、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据4:《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推进村镇供水管理专业化”(一)明确村镇供水管理单位。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和村镇供水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运行与管理。”

依据5:《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镇供水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津水综【2020】16号)“ 9.1 运管单位应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 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辖区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9.2运管单位应加强供水服务水平,建立24小时服务报修电话, 并保持通信畅通。9.6运管单位应对用户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节约用水的科普 知识宣传。”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公平、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对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运营维护服务费。

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三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以县或乡镇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推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镇供水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津水综【2020】16号)“4水质检测 4.1 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至少配备浊度、余氯指标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应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的规定。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镇供水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津水综【2020】16号)“4.2 运管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至少配备浊度、余氯指标的 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4.3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应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4.6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 验方法》GB/T5750的规定。”

第十六条 水质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及时归档、统一管 理,按照要求定期报送区水务局。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镇供水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津水综【2020】16号)“ 4.5 水质检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应及时归档、统一管理,水质检测资料应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的水质检验人员、净水工、设备检修工等运营维护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组织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镇供水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津水综【2020】16号)“2.3应落实运行维护人员和经费,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水质检验人员、净水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具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单位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区水务局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区水务局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单位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区水务局报告。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

第二十条 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要做好供水工程运行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运行资料管理包括:供水设备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水厂生产运行统计报表、运营财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依据: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农村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属国家所有(不含入户部分),资产由区水务局管理。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属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由社会资本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管理,运营期结束后依照合同约定无偿转交政府。

依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2013)“3 基本规定”的“3.0.1 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确定工程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我区农村供水设施维护范围划分为三部分:水厂出水至村头结算总表区域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村头市政井(不含井)至村民各户庭院前主管网由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维护。户表至用户一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维护。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第二十三条 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供水设施维修检查制度,确保村内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供水管道中私接管道取水。 

依据1:《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

依据2:《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村镇供水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津水综【2020】16号)“9.7未经运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从供水管道中私接管道。

第二十五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新建、扩建、改建农村供水工程,需要连接管道供水,应当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连接。

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农村供水设施的,应当与农村供水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并向区水务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农村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农村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产权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已经施工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延伸管网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延伸管网安全的活动。

在抢修、维修城市供水延伸管网设施时,移动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单位、村内供水运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在抢修、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章 农村用水与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我区农村饮水工程仅供生活用水使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建水井供水,原供水设施一律封存停用,作为应急备用。农村供水系统不能满足用水户需求,确需使用自备水源或建设自备水源工程取水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依据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的批复》(津政函【2019】54号)“ 三、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地下水超釆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实施计划》制定本区具体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有力推动和实施。”

依据2:《天津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三、治理措施及实施计划(二)实施水源转换,严控地下水开采。6实施农村生活用水水源转换工程。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目标要求, 继续实施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 工程以及城镇化建设,通过新建水厂、自来水输配水供水管 网及配套供水设施等城市自来水向农村延伸供水工程,将地 下水超釆区城镇和农村生活水源置换为外调水。8、严格超采区范围内地下水禁采管理,除临时应急供水 外,严禁取用地下水;强化地下水禁采管理加大水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取 水。按照“应关尽关、关管并重、能管控可应急”的原则, 着力推进超釆区机井封停工作,对超采区机井进行封填或封存。2019年底前,关停区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范围内所有自 备井;2020年底前,关停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重大工程附 近区域范围内自备井;2022年底前,关停超采区范围内所有深层开采井。现有生产井作为地下水监测井的,转为专用监测井;各区可根据需要,选择成井条件好,资料齐全的井作为监测井,补充本区监测站网。地下水集中供水厂及按照规定需要消防水源的用户,机井予以封存,作为应急备用水源。 除监测井及应急备用井外,其余机井应当回填。关停的机井, 注销取水许可证,有备用功能的机井要完善登记、建档、维 护、监督制度,制定应急启用预案,明确启用条件和程序。  

依据3:相关规定及宝坻区本地实际地下水使用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或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水费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和“用水一户一表”制度,主动接受用户监督。

依据: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价格按照《天津市政府定价目录》权限执行,水价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示。

 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二、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要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水价制定等工作职责要求。”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农村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一)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农村供水设施或危害农村供水安全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单位、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抢修农村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十二条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坻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为了确保宝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建的成、管的好、长受益,特制定《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农村饮水工程基本情况

按照我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的要求,我区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2015年至2017年完成20个镇街的主管网工程建设任务,市政供水管网延伸到村口,经调查及现场对接实验,由于村内管网建成年限不同,标准普遍偏低,特别是管网材质、承压标准、承插接口的方式等均不能满足市政常压供水要求;普遍存在计量设施不全、损坏严重,不符合市政供水计量要求;管网布置形式全部采用枝形布置,与市政管网环形布置的要求存在根本的不同,不能保证均恒供水,无法满足对村民的正常供水;并且农村现在供水基本采用定点、定时供水方式,跑、冒、滴、漏损失严重,接入市政供水后,保障24小时常压供水渗漏损失将无法承受。基于以上原因,因此对村内管网改造十分必要。

宝坻区2018年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共涉及潮阳街道、新开口镇、口东镇、霍各庄镇、朝霞街道、史各庄镇、大唐庄镇、王卜庄镇、牛道口镇、方家庄镇、大口屯镇、牛家牌镇、郝各庄镇、周良庄镇、尔王庄镇、大白街道、新安镇、宝平街道共19个街镇管网延伸建设,其中共涉及241个村庄,其中包含困难村104个。工程总投资66925.58万元。宝坻区2019年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工程共涉及大口屯镇、周良街道、牛家牌镇、大白街道、大唐庄镇、尔王庄镇、方家庄镇、史各庄镇、牛道口镇、郝各庄镇、王卜庄镇、新安镇12个镇街的238个村,其中包含困难村73个。工程总投资 61808.02万元。宝坻区2020年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宝坻区2020年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通过建设大钟、林亭口2座加压泵站;铺设大钟、黄庄、八门城、林亭口4个镇街输水干管245公里;改造179个村村内供水管网;解决10.82万农村居民饮水提质增效问题,其中包括帮扶助困村56个、3.03万人。工程总投资 62162.08万元。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我区自2015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共新建及管网延伸村庄674个,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近50万人,实现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全覆盖。但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就目前来看十分不理想。主要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不明晰,管理不到位,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均未完善办理,相关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不齐,设施不全。农村居民水费缴纳意识差,对新建水源认识度不高,原机井水源未做控制使用,新建水源使用率低,村内供水设施破坏严重,偷盗水资源行为较多,维护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恶性循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难以正常运行。《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日常运行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三、制定《管理办法》的可行

1、完善区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出台《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2、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制度。区政府每年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中有经费保障。

3、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各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维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4、对新建水源使用率低,水质难保证,水源偷盗行为可以控制解决。

、《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3、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

4、《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2013)

5、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6、《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6修正)

7、《天津市村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天津市村镇供水管理技术指南》

9、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收文第3806号)

10、《天津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计划》(2019)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标准、相关部门职能予以明确、规范。

1、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即区人民政府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人员及机构、管理经费等工作;区水务局等各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检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供水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供水公司绩效考核,结合各镇街查处有关供水范围内的用水违法事件。供水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正常供水。

2、工程产权划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一期农村村内供水项目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产权由社会资本方所有,运营期结束后无偿转交政府。二、三期农村村内供水项目由国家投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3、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阻止和举报。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运行管理经费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制度。区政府将运行管理经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宝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项目,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与相关部门协调情况

本管理办法涉及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已协调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宝坻区水务局结合当前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现状,存在问题等方面,着眼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发展规划,草拟了《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草案)》,其后,多次召开讨论会,反复修改,并征求了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23个镇街等单位的意见,形成了现在的《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在公示期间,无社会公众提出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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