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抗疫特别国债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供热补贴项目)

来源:宝坻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13:50

城管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抗疫特别国债额度的通知》(津财预指[2020]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20年抗疫特别国债中央直达资金3400万元,用于供热补贴项目,列2340204“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抗疫相关支出-援企稳岗补贴”支出科目。

本次下达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4抗疫特别国债”, 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单位及时将本次中央直达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方,并建立实名台账,确保精准下达。

特此通知。

2020年7月22日

城管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抗疫特别国债额度的通知》(津财预指[2020]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结合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各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项目调整方案备案审核的意见》(津财预【2020】56号),现收回你单位《关于下达抗疫特别国债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宝财预指[2020] 21号)中供热补贴指标1640万元,剩余指标1760万元继续用于该项目。

本次下达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4抗疫特别国债”,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你单位及时将本次中央直达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方,并建立实名台账,确保精准下达。

特此通知。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2






抗疫特别国债项目(打捆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0年度)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宝坻区2019-2020年度供热补贴项目
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
地方主管部门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资金使用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城管委
资金情况
(万元)

全年预算数(A) 全年执行数(B) 预算执行率(B/A)
年度资金总额: 1760 1760 100%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1760 1760 100%
地方资金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总体目标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1.根据市财政供热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给予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京津新城供热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供热补贴资金。满足供热企业正常运要,实现居民温暖过冬。                                               2.按照市财政局、市城管委文件确定的供热补贴标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3.依据市财政局供热补贴清算结果,保证补贴惠企利民。
4.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运营压力,稳定企业在岗人员,切实发挥供热补贴资金支持企业稳生产、稳就业的政策效应。
1.根据市财政供热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给予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京津新城供热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供热补贴资金。满足供热企业正常运要,实现居民温暖过冬。
2.按照市财政局、市城管委文件确定的供热补贴标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3.依据市财政局供热补贴清算结果,保证补贴惠企利民。
4.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运营压力,稳定企业在岗人员,切实发挥供热补贴资金支持企业稳生产、稳就业的政策效应。
绩效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全年实际完成值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数量指标 补贴供暖企业 8家 8家
覆盖供暖社区 58个 58个
覆盖供暖面积 9143677平方米 9143677平方米
质量指标 补贴发放覆盖率 100% 100%
补贴拨付运营单位合规率 100% 100%
时效指标 补贴发放及时率 100% 100%
补贴期限 2019年11月1日-
2020年3月31日
2019年11月1日-
2020年3月31日

成本指标 补贴供暖企业运营成本 1760万元 1760万元
平均补贴标准 1.92元/平方米 1.92元/平方米



社会效益
指标
供暖覆盖率 100% 100%
减轻居民经济负担 平均减轻177元/户 平均减轻177元/户
支持供暖企业正常运行 有力支持供暖企业 有力支持供暖企业
开展今年供暖采暖工作 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受益人群满意度 100% 100%
投诉率 ≤0% ≤0%
说明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形成的实际支出。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