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某歌舞厅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8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歌舞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燃气灶具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该单位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4月24日进行复查,该隐患问题逾期未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用具并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履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安全牵系千家万户,任何对规范的漠视,都可能让危险趁虚而入。各单位、个人都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燃气用具,定期检查维护。守护燃气使用安全,让生活远离燃气隐患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