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0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消防泵房消防设施停用。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该公司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泵房作为灭火救援的“生命线”,任何停用行为都暗藏巨大风险。各单位必须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杜绝侥幸心理,确保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真正筑牢消防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