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5-06-26 14:40

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1219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车间二层一个室内消火栓的口丢失(当场无法改正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公司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室内消火栓作为火灾扑救的关键设施,其完整性与功能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接口看似细微的缺失,实则埋下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各社会单位需引以为戒,强化日常消防设施巡查维护机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以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