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5-05-27 09:17

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1025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食堂内的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存在故障,无法开启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公司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厨房自动灭火装置作为保障消防安全的关键设施,其日常维护、定期检测与及时修复不容懈怠。各单位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自动灭火装置时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切实筑牢消防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