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5-04-24 14:23

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19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建筑内消火栓总量28个,其中生产车间2个室内消火栓管道破裂存在损坏的情况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公司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是预防火灾、控制火势蔓延以及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防线。任何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随时能够正常运行,务必将消防安全放在首位,防患于未然,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