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仓储公司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5-03-26 09:21

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仓储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1130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某仓储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库房喷淋泵控制电柜关闭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36501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设施是抵御火灾的重要防线,任何对它们的破坏行为都可能在关键时刻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各单位和个人务必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加强日常消防管理与设施维护,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也将持续强化宣传力度,针对不同群体普及正确使用与维护消防设施的要点,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