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12月11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天津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车间二、车间三进行麻质纤维加工,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米,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与消防安全标志,作为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关键防线,对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依法依规配置与设置消防相关设施和标志,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既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对生命负责的体现。各单位应引以为戒,主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隐患。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也将持续强化宣传力度,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图文、短视频等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