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养老院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5-02-25 14:16

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养老院行政处罚案

 2023424日,宝坻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养老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厨房吊顶的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一樘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一层楼梯间有两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器被拆除该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养老院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设施管理是以消防公共安全的有效保障和治理为目的的社会活动,是人们做好防火安全和预防、消灭火灾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切实防火患于未“燃”、灭小灭早,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相关单位(场所)负责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依法落实消防设施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