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宝坻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遇重大节庆活动需组织焰火晚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宝坻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五、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群众共同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1月25日发布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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