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19 18:57

为加强建筑垃圾全周期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补齐短板,解决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宝坻区实际,我委组织编制《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30个自然日(2025年9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0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委环境卫生管理科。

传  真:022-29247051 

电子邮箱:bdqcgw05@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 

联系人:田  茜,联系电话:022-29247051 

热忱期待您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征求意见稿)



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年)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编制目的

三、规划原则

四、规划依据

五、规划范围及期限

六、规划对象

第二章 现状分析

一、建筑垃圾产生现状

二、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现状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规划目标及产生量测算

一、规划目标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一、落实源头减量主体责任

二、源头减量措施

三、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一、建筑垃圾收运路线

二、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三、装修垃圾投放点

四、转运设施规划

五、收运污染防治要求

第六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一、无害化处置策略

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终端处置设施规划

五、存量治理

六、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规划

七、处置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章 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规划

一、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二、核准要求

三、联单管理要求

四、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五、监管体系

六、执法体系

七、突发应急预案

第八章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与防治

二、水环境保护与防治

三、噪声环境保护与防治

四、土壤环境保护与防治

五、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用地保障

四、宣传保障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因地制宜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提升本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水平。

二、编制目的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是宝坻区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为加强建筑垃圾全周期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补齐短板,解决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宝坻区实际,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三、规划原则

(一)全面调研,深入分析。

(二)目标导向,补齐短板。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四)全程谋划,分类管控。

四、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12月修正)《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8年4月修正)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37号)《市城市管理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废〔2024〕282号)《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废〔2025〕36号)等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导则》(T/CECS 1320-2023)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四)相关规划及其他

《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天津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天津统计年鉴》《宝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宝坻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五、规划范围及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天津市宝坻区行政管辖范围。

规划期限为2025年至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4年,近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本规划每隔5年进行修编。

六、规划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二章 现状分析

一、建筑垃圾产生现状

根据目前统计资料,2022年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10.26万立方米,2023年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15.78万立方米,2024年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18.10万立方米,2025年1—6月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11.12万立方米。

二、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现状

建筑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基本建立。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由运输企业直运至处置(利用)场所。居民小区的装修垃圾由收集点或堆存点收集后运至处置(利用)场所。截至2024年12月,全区共有渣土运输企业11家,运输车辆151辆。本区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2座,处理能力合计180万吨/年。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设施规划建设不足,建设运营压力凸显。协同管理机制尚需完善,执法监管效能不足。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仍需完善,非法运输、处置、堆放行为未得到有效根治。存量建筑垃圾分布零散,治理工作仍需持续推进。

第三章 规划目标及产生量测算

一、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2025—2030年)

到2027年,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2.远期目标(2031—2035年)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健康良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利用、高效运行、智慧监管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化、绿色化、智能化进一步巩固,助力打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导则》(T/CECS 1320-2023),结合《天津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对本区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测算。

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一、落实源头减量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可增加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理方案。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二、源头减量措施

1.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因地制宜明确处置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当坚持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处置,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2.开展绿色策划

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设备,鼓励使用可再生、可循环的建筑材料,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3.实施绿色设计

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尽量做到“少挖少填、土石方平衡”,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提高审查标准。

4.推广绿色施工

施工单位需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推广使用绿色环保材料,鼓励废弃材料重复利用。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损伤和破坏产生建筑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强化施工质量管控。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

三、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原则上不少于30米,并设置车辆冲洗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清洁后方可出场。

2.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

3.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4.废弃泥浆集中处置时,应配备成套的泥浆处置设备,处置过程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5.工地建筑垃圾存放点应设置分类存放标识牌,制作围挡设施并采取防泄漏、防飞扬、消防应急安全等措施。

6.工地现场建筑垃圾处置需满足噪音、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业清洁生产管理范畴。

7.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或者捆装后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8.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禁止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撒。

9.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一、建筑垃圾收运路线

应根据区域地势地形、沿途敏感目标分布特征,并结合转运设施与终端处置设施位置关系合理规划,避开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采取最优化的路线收集运输,最大程度地降低垃圾收集、转运过程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一)分类收集

1.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分类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或根据土壤检测结果确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途径,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禁止携载未分类垃圾的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

(2)工程渣土收集时,表层耕植土不应和其他土类混合,经检测无污染后用于土壤改良项目;可再利用的粉砂(土)、砂土、卵(砾)石及岩石等宜分类收集。

2.工程垃圾分类

(1)工程垃圾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

(2)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垃圾可采取露天堆放的方式,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露天堆放应进行覆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堆放区域四周设置雨水排水沟及转运车辆出入口。

3.拆除垃圾分类

(1)拆除垃圾可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

(2)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现场准备工作,拆除过程应注重边拆除、边分类。

4.装修垃圾分类

(1)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

(2)住宅小区装修工程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点,非住宅小区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

(二)收运车辆

1.运输车辆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收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核准文件,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推广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以稳步推进、平稳过渡为原则,在规划期内根据大型新能源载具发展情况,新增和更新使用新能源车,持续提高新能源运输车辆占比,并满足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关要求。

三、装修垃圾投放点

因地制宜,推动居住社区(村)合理布局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鼓励设置“智能装修垃圾清运箱”。设置装修垃圾投放导引牌,公示装修垃圾收运预约联系电话或智慧标识二维码,推动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可追踪、可溯源。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立、设置明显标识,具备条件的实施密闭管理;非物业小区由居(村)委会负责设立,沿街商铺产生的装修垃圾,按照属地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或及时清运。装修垃圾袋装集中存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四、转运设施规划

(一)转运设施类型与功能

转运调配场。指建筑垃圾在单位时间内产生量较大,资源化利用厂无法实现即时处置或暂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时,将具有资源化利用再生价值或可回填利用的建筑垃圾临时集中分类堆放,待有需要时定向外运的设施。可实现工程渣土和干化后工程泥浆的时空差调配和应急用土的堆存。转运调配场可选择临时用地。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指临时用于收集贮存居民装修垃圾,并定期外运至相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利用)场所的设施。

(二)转运设施选址要求

1.转运调配场选址要求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性质的地块设置转运调配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转运调配场与资源化利用厂统筹建设。

2.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选址要求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规模运营”的原则,综合考虑周边影响、运输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和布局。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应综合服务区域内装修垃圾产生量、资源化利用设施设置情况、选址条件、服务年限、交通等因素比选后确定。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敏感区域。

(三)转运设施规划布局

海滨街规划新建1座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服务宝平街、钰华街和海滨街,规划期内满足三个街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需求;宝平街、钰华街和海滨街各自规划新建1座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服务本街道,规划期内满足各自街道装修垃圾转运需求;朝霞街、潮阳街、周良街、新开口镇、郝各庄镇、大白庄镇、尔王庄镇、大唐庄镇、黄庄镇、八门城镇、林亭口镇、新安镇、霍各庄镇、王卜庄镇、牛道口镇、大口屯镇、牛家牌镇、大钟庄镇、方家庄镇、史各庄镇、口东镇各自规划新建1座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服务本街镇,规划期内满足各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需求和装修垃圾中转暂存需求。综上,全区共规划新建转运设施25座。

(四)转运设施建设要求

1.转运调配场建设要求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主体设施应包括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和地基处理等。应设置称重系统、冲洗车辆设施及视频监控设施。

2.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建设要求

(1)地四周应设置相应的围墙或围挡,围墙或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做到场区相对封闭,与周边环境形成明显的隔离边界。主体设施应密闭设置。

(2)具备分拣分流功能的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分拣应在室内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区域禁止分拣作业,堆放区域应及时遮盖,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进出口道路及场区内部地面应硬化。出入口处应设置称重计量设备设置用于车辆冲洗的专用区域,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设备(高压水枪)及保洁设施,冲洗废水应按照有关规定排放。

(4)厂区内应配置降尘、消防设施。

(五)转运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1.应配备监督人员,检查进出场车辆运输证件、装载量等情况并做好出入场记录。

2.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失稳滑坡、环境污染或者其他危害。

4.应按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5.加强场地人员管理,落实场地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转运设施对现场作业人员应有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分拣作业环境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和《工业场所有害物质因素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消防设备,熟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分区、分类堆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7.转运调配场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堆放容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规划、设计和运营。

8.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9.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m。当超过3m 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放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10.装修垃圾不应长期或超高堆积,应及时安排清运。

五、收运污染防治要求

1.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2.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路线规划,避免建筑垃圾运输路线选择不当,产生噪音、扬尘污染,影响沿途居民。

3.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需减速注意观察,做到不鸣喇叭;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驾驶员应严格执行禁止鸣喇叭要求。

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一、无害化处置策略

1.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处置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在建筑工地进行源头分类后,工程泥浆一般采取就地晾干、直接回填方式处置。鼓励采取就地清洗、泥沙分离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处置。部分项目就近区域平衡后,再将剩余部分分类进行外运处置。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处置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必须在源头进行分拣,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设施进行处置。

3.装修垃圾处置

装修垃圾进入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分拣后可资源化的如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下游企业资源化利用,可燃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

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干化后)直接利用

工程渣土中的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等。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直接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经分类后的混凝土、砖块等,经过必要的预处理,达到设计相关要求后,其利用方法主要有:用作渣土桩填料;用作夯扩桩填料;完整尺寸的砖块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建设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使用。

3.装修垃圾的直接利用

装修垃圾成分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分类之后才能进行直接利用。其中能够直接利用的材料主要有砖块、混凝土、竹木、金属等。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工程渣土应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2.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

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后形成的泥饼,经检测符合条件或者无害化处置后,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3.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

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优先用于生产再生混合料;废弃模板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

4.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

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5.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

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四、终端处置设施规划

(一)终端处置设施类型与功能

宝坻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分为资源化利用厂、综合堆填场、填埋处置场。

资源化利用厂。指采用一定的工艺手段,将建筑垃圾加工成为再生材料,并部分或者全部采用再生材料为原料生产再生产品的设施。

综合堆填场。指利用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定,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进场物料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不大于5%时可进行堆填处置。

填埋处置场。指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处置的设施。进场物料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大于5%时宜进行填埋处置。

(二)终端处置设施选址要求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与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卫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处置设施的布局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统筹确定。

(三)终端处置设施规划布局

1.资源化利用厂

根据宝坻区建筑垃圾测算产生量及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布局情况,规划新建宝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位于王卜庄镇,为已纳入《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非临时设施,服务宝坻全区,视当期本区临时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经评估后确定是否启动建设及建设规模。

同时,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将建筑垃圾移动处理设备作为宝坻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补充。

2.填埋处置场

规划期内,根据实际处置需求,经评估后,对宝坻区泉泰垃圾填埋场适时启动、分期实施库容腾退和提升改造,具备相应条件后,作为少量暂时无法资源化建筑垃圾的最终消纳场所

(四)终端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1.资源化利用厂建设要求

(1)主体设施应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等。

(2)辅助设施应包括通风除尘和降噪设施、厂区道路及称重计量设施、供配电设施、给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车辆冲洗设施、消防设施、视频监控及数字化管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

(3)工程总平面布置应以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

(4)处置设施应以实现连续稳定运行,避免二次污染,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高效、环保节能为目标,配置成熟可靠的工艺与设备。

2.综合堆填场建设要求

综合堆填场鼓励设置称重、冲洗及视频设备。

(五)终端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1.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2.应配备监督人员,检查进出场车辆运输证件、装载量等情况并做好出入场记录。

3.收运、处置全过程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4.应按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5.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7.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加强处置(利用)场所规范管理,场内实行分区作业,配齐各类作业设施,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控等措施。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五、存量治理

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严格控制增量,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

实行清单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点位,能立即清理复原的要立即清理复原。不能立即清理的要限时清理复原,并建立整改清单,按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一点一方案。

六、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规划

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

七、处置污染防治要求

建筑垃圾处置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

1.接纳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种类,不得接纳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

2.设施、场所四周应设置围蔽设施,配备降尘所需的洒水车、雾炮车(机)等设备;非作业区域宜采取临时覆盖、绿化或喷洒生物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出入口应设置长度适宜的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车辆冲洗清洁后方可出场,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环境整洁,并合理设置冲洗废水收集系统。

4.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设置环境保护宣传展板、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维护环境保护设备与设施、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

5.设施、场所在运营过程中做好环境噪声治理、扬尘治理、堆体稳定性检测和环境监测等工作。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设施、场所设置有效的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采用绿化降噪,并根据环保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堆放场地需硬化处理。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物料输送设备与设施宜采用全封闭设计,进料端及出料端必须设置收尘及降尘装置;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应配置收尘系统与降尘设施,粉尘排放指标应满足环保要求;工厂的厂界、车间、设备应采取声源降噪、传播途径降噪和人员防护相结合的降噪措施;破碎筛分车间、粉磨车间等建筑物,应减小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墙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能力;设备降噪设计应进行设备基础减振处理。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无法利用部分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置。

章 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规划

一、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消纳及资源化利用等各个环节落实严密措施,实施严格监管。

(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实现精准有效管理,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查处;对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督促立即整改重新报备。

(四)运输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结合《天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五)绿色付费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根据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规范清运和处置的主体责任,需缴纳相关清运处置费。

(六)源头责任机制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落实施工工地保洁措施。

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应主动向社区备案,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应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

(七)投诉举报机制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或其他部门移交查处的施工车辆撒漏、乱倒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二、核准要求

(一)排放环节

建筑垃圾排放环节核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二)运输环节

建筑垃圾运输环节核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参与建筑垃圾收集。

(三)处置环节

建筑垃圾处置环节核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联单管理要求

采用线上或线下联单管理模式,对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内的审核、收运、处置等形成监管记录。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应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

四、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建筑垃圾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对登记备案的综合堆填场、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等设施单位的运行监管,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管体系

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加强运输过程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各类消纳处置(利用)场所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违规接纳未经核准的车辆卸载的建筑垃圾,不得接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六、执法体系

配合建立市、区、街镇建筑垃圾三级监管体系,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闭环监管,进一步落实“市级统筹指导、属地组织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落实“京津冀”联合打击建筑垃圾跨省市偷运乱倒行为“零点行动”。联合北京、河北相关管理部门,对省际边界卡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跨省(市)市非法偷运乱倒行为,追溯非法倾倒源头与末端,做好线索通报与案件移送。

七、突发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建筑垃圾处理突发事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同时配合建立市、区两级建筑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章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201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的规定。

2.持续开展工地扬尘监测工作。  

3.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

二、水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运调配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不应直接外排。

2.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废水及泥浆处置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

三、噪声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噪声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噪声控制措施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的规定。

2.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影响。并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

4.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进行公示公告。

四、土壤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处置环节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

2.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环境影响评价

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设施环境监测工作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要求。

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并贯彻到规划实施全过程。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时序要求,加强部署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落实。

二、资金保障

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行业补贴资金。同时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并完善企业、社会等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三、用地保障

严格按照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实施,优先落实设施建设用地,强化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刚性约束。鼓励以循环产业园等方式统筹规划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积极探索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四、宣传保障

加大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重要性及必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建筑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制度,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循环发展、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推广应用再生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征求意见稿说明

一、编制背景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是宝坻区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为加强建筑垃圾全周期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补齐短板,解决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宝坻区实际,我委组织编制《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二、目的及意义

本《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因地制宜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提升我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水平。

三、预案内容

本《规划》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建筑垃圾源头、收集、运输、处置规划,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近期工作,保障措施等六大方面内容。

具体如下:

1.总体要求:

明确规划依据、规划范围和期限、规划对象,分析宝坻区建筑垃圾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规划目标、指标,对规划期内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测算。

2.建筑垃圾源头、收集、运输、处置规划:

明确源头减量措施、收运路线及要求,提出转运设施和终端处置设施的选址、建设和运行管理要求并进行规划布局,同时提出各环节建筑垃圾具体污染防治要求。

3.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规划:

明确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核准要求、联单管理要求、安全风险防控要求、监管体系、执法体系、突发应急预案等管理要求。

4.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大气、水、噪声、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环评等要求,并提出具体防治措施。

5.近期工作:

明确2030年前建筑垃圾相关工作,包括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提升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水平、推动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

6.保障措施:

从组织、资金、用地、宣传四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