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28 08:52

为切实加强我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报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进展情况的函》《市河(湖)长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工作的通知》(津河长办〔2020〕22号)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全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支渠420条,沟渠671条,池塘(鱼塘)7729个。(见附件)

    二、管理范围

支渠(沟渠):以支渠(沟渠)现状上口外延3米为管理界限;如果上口外延3米范围以内与其他现有产权明确的非临时建筑物外部围墙、围栏或产权红线交界,以上述已有的边界线为该支渠(沟渠)管理边界。

池塘(鱼塘):如是独立存在的池塘(鱼塘),以池塘(鱼塘)现状的上口外延3米为管理界限;如果上口外延3米范围以内与其他现有产权明确的非临时建筑物外部围墙、围栏或产权红线交界,以上述已有的边界线为池塘(鱼塘)管理边界。如是连片的池塘(鱼塘),且属于同一村的管辖范围内,以连片池塘(鱼塘)的外边缘外延3米作为管理边界;如连片池塘(鱼塘)分属不同村,各村辖区内池塘(鱼塘)以上口外延3米作为各自村内的管理边界,两村之间以村界作为各自管理边界。

三、相关要求

依法划定的支渠(沟渠)、池塘(鱼塘)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支渠(沟渠)、池塘(鱼塘)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宝坻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划界河湖名录

                         宝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宝坻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以外河湖管理划界河湖名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