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道路运输市场实际,决定对全区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现通告如下:
一、对客、货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许可证无效),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九条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营运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五条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三条予以暂扣。
望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认真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随车携带有效证件,以备检查。同时提醒营运手续不齐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时到宝坻区交通局综合业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宝坻区交通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