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职责清单

来源:区城管委 发布时间:2021-09-13 09:53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垃圾分类

1.1

垃圾分类

1

2

城区环境卫生指导、考核

2.1

城区环境卫生指导、考核

2

3

城区公厕保洁的考核

3.1

城区公厕保洁的考核

3

4

城区冬季清融雪

4.1

城区冬季清融雪

4

5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

5.1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

5


垃圾分类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垃圾分类

法定依据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牵头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配合

运行流程

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运行要件

垃圾分类设施统计表、垃圾分类考核统计表

责任事项

宝坻区垃圾分类

监督方式

电话:29241830 邮箱: 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环境卫生指导、考核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城区环境卫生指导、考核

法定依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牵头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配合

运行流程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

运行要件

环境卫生人员、设备统计表,环卫考核统计表

责任事项

城区环境卫生指导、考核

监督方式

电话:29241830 邮箱: 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公厕保洁的考核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城区公厕保洁的考核

法定依据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维修养护、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牵头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配合

运行流程

监督检查→考核

运行要件

公厕保洁记录、公厕考核统计表

责任事项

城区公厕保洁的考核

监督方式

电话:29241830 邮箱: 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冬季清融雪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城区冬季清融雪

法定依据

《天津市市区冬季清雪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清雪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及督促检查清雪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清雪工作。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牵头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配合

运行流程

清融雪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城区冬季清融雪

监督方式

电话:29241830  邮箱: 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信息表

序号

5.1

名称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职责边界

市政园林科牵头,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配合。市政园林科负责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天津市宝坻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负责养护、维修现场管理工作。

运行流程

对道路、桥梁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维修事项安排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进行现场验收。

运行要件

道路、桥梁检查资料;施工现场管理文件。

责任事项

按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监督方式

电话:82685349   邮箱: 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