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职责清单

来源:区城管委 发布时间:2021-09-13 09:40



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承担辖区内的城镇集中供热(城镇燃气)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1.1

城镇供热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1

1.2

城镇燃气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2

2

承担城镇集中供热行业(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应急抢险、事故处理等事务性工作

2.1

城镇供热(燃气安全检查事务性工作

3

2.2

城镇供热(燃气应急抢险事务性工作

4

2.3

城镇供热(燃气事故处理事务性工作

5

3

承担城镇集中供热(城镇燃气)问题来信来访协调处置相关事务性工作

3.1

城镇供热(燃气问题来信来访协调处置事务性工作

6

4

组织开展城镇集中供热(城镇燃气)日常运行管理的政策宣传

4.1

开展城镇供热(燃气日常运行管理政策宣传

7

5

组织推广供热节能环保先进技术

5.1

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

8

6

组织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水先进技术

6.1

组织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气的先进技术

9


城镇供热运行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城镇供热运行

法定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监管供热单位达标供热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城镇燃气运行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城镇燃气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城镇燃气运行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335

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安全检查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城镇供热(燃气安全检查事务性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监管供热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安全运行。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事务性工作。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29986335

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应急抢险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城镇供热(燃气应急抢险事务性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监管供热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遇有突发性故障,能够快速处理。城镇燃气应急抢险相关事务性工作。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  29986335

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事故处理信息表

序号

2.3

名称

城镇供热(燃气事故处理事务性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监管供热单位妥善处理事故,并做好相应的赔偿工作。城镇燃气事故处理事务性工作。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  29986335

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来信来访协调处置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城镇供热(燃气问题来信来访协调处置事务性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城镇供热(燃气问题来信来访协调处置事务性工作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  29986335

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日常运行管理政策宣传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开展城镇供热(燃气日常运行管理政策宣传

法定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为用热户提供方便,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开展城镇供热(燃气日常运行管理政策宣传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  29986335

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信息表

序号

5.1

名称

推广节能环保先进技术

法定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在优质供热的基础上做到节能环保。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

  

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气信息表

序号

6.1

名称

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气先进技术

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供热所(宝坻区燃气所)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推广节约用气,安全用气先进技术

监督方式

电话:29986096邮箱:bdqcgw@tj.gov.cn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渔阳路交口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