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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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15:05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领域 发起部门 检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比例或数量 抽查计划时间 配合部门 行政区划
1 2024年度宝坻区涉消耗臭氧层物(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抽查计划 涉消耗臭氧层物(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 1.HCFCs的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 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比例不低于5% 5月8日—10月31日 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区级联合) 宝坻区
2 2024年度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抽查计划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比例不低于5% 5月8日—10月31日 市场监管部门(区级联合) 宝坻区
3 2024年度宝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抽查计划 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比例不低于5% 5月8日—10月31日 水务部门、税务部门(区级联合) 宝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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