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6:23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背景

制定《方案》是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的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为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夯实基础。

二、《方案》制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66号)、《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8﹞25号)。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

(三)《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3〕33号)、《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3〕90号)。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五大部分。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的重要指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发证工作。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对目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地进行登记发证,高质量有序完成发证工作。

(三)工作要求。坚持“一户一宅”、“权属合法、产权清楚、面积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总结推广的推进方式,采取属地负责、逐级确认、部门联动的工作模式,全面稳步推进发证工作。

(四)工作步骤。一是要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组织机构,统筹负责属地发证工作、信访处置等相关事宜。二是在试点完善阶段开展两批试点村发证,通过调研宣传动员选取合适的试点村,通过试点发证工作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继而完善工作流程。三是在总结推广阶段优化颁证工作举措,明确信访舆情解决路径,排定颁证时间进度表,分批次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五)保障措施。一是区人民政府成立宝坻区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证领导小组,各镇街成立工作专班,专人负责村镇街两级宅基地复核确认、颁证等相关工作。二是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建立信访舆情处置小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重大信访舆情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做好要情掌握分析,处置小组各部门综合研判,全力化解各类信访舆情。三是强化纪律宣传工作,对不积极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证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组织属地各村委会动员学习,通过宣传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争取理解和支持,引导农民合法合理解决争议问题。

四、明确工作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责任,协同推动发证工作。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各村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宣传动员;负责做好信访舆情处置化解、房地权属争议调处;负责权利人发证所需信息资料收集;负责报送进展情况、收集档案材料并反馈至有关部门。

(二)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负责统筹组织推动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事项;负责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落实好制证、组卷等任务。

(三)区信访办、区司法局:负责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共同会商并指导解决信访舆情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负责指导纠纷调处、复议和诉讼事宜。

(四)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同宣传落实宅基地管理政策,组织协调解决涉及农村宅基地政策性问题和相关信访纠纷。

(五)区住建委:负责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证工作资金预算和经费保障工作。

(七)各村(居)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村民小组和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利人配合做好发证签收工作、信访争议调处工作等事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内容,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