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1:30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四个制度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05月08日国务院发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0年10月19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年10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2号)。为贯彻上级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我区主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42号文件制定了《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坻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1、概念:是指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本文主要规定了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程序。

2、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3、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承办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其他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4、公布时间:经区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原则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

1、概念: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本文主要规定了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的程序。

2、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

3、部门职责:区督查机构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

4、意义: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可以作为区人民政府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1、概念: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的建议的活动。本文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活动的程序性规定。

2、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3、部门职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

4、意义: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

(四)《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1、概念: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

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本文是记录归档的程序性规定。

2、原则: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遵循

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3、部门职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做好区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决策承办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说明

    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跟踪反馈、后评估、决策过程记录归档,参照本办法执行。